吉林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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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不断提高电子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令第六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将获得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三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以及工资分配等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鉴定对象范围第四条 鉴定对象

2、从事或准备从事与电子行业特有工种相关的人员。第五条 鉴定范围国家信息产业部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52个电子行业特有工种。第六条 申报条件(一)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3、本职业学徒期满。(二)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

3、工作7年以上。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申报程序第七条 申报鉴定的个人按照规定的范围向所在单位申请鉴定工种、等级。第八条 申报鉴定人所在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审核申请人鉴定资格。第九条 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统一上报参加鉴定人员登记表和汇总表。职业技能培训第十条 鉴定对象在鉴定前必须完成国家规定的一定学时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第十一条 由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安排相关工种专业人员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编写的培训教材对申报鉴定的人员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第十二条 培训时间由省鉴定站视情况确定,并提前通知相关方面。鉴定方式第十三条 职业

5、技能鉴定由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组成。第十四条 理论知识考试试卷从国家题库中抽取,由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统一时间、地点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操作技能考核由省站确定考评员对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实际操作考核。 成绩认定第十六条 每项考试、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各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鉴定时间第十七条 每年5月和9月集中组织两次(详见当年鉴定公告)。对人数相对较少的工种,将根据要求,采取集中与不定期组织相结合的鉴定方法,不受规定时间限制。鉴定费用第十八条 培训、鉴定(考核)费等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吉省价收字[2001]24

6、号)见附件五。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信息产业厅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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