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管理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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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大学管理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根据《宁波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宁大政[2010]号),为了做好我校管理人员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结合我校管理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基本原则(一)党政管理人员,实行职务(或岗位,下同)与职级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学校发展实际的职员制度。(二)坚持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将从事管理工作人员纳入职员岗位制度体系,建立职员职级的正常晋升制度。二、岗位设置(一)岗位设置范围1.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一般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校级领导岗位,机关部门、学院(中心)、科研

2、机构及直属、附属单位(简称“各单位”,下同)的管理岗位。2.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执行管理岗位工资。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岗位并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人员,需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从严控制。(二)岗位总量1.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2012年我校的管理岗位610个,占岗位总量的22.4%。2.首次聘用岗位总量根据现有人数和职务进行设置。3.根据上级文件规定,今后将逐步调整和控制学校管理岗位不超过全校岗位总量的20%。(三)岗位等级比例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

3、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为高级职员,七级、八级为中级职员,九级、十级为初级职员。2.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各级管理岗位数量。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占学校设置的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数按1:2的比例掌握。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55%。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为10%。3.首次聘用时,三级、四级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岗位数,按照现有的校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五级、六级职员岗位数按照学校现有对应的管理岗位领导职数确定。七级及以下职员岗位数按照学校实

4、际情况确定。(四)各单位管理岗位的设置1.各单位的五级、六级管理岗位,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设置。2.各单位的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原则上按照编制数核定管理岗位数,结合各单位职责任务、现有人员等实际情况设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首次聘用,各单位的管理岗位数按照现有人数核定。3.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各单位需要调整管理岗位数时,由单位提出申请意见,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三、组织机构(一)学校成立管理岗位聘用审议委员会,成员由全体校领导、组织部、人事处、机关党工委负责人及部分专家等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主任委员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其主要职

5、责是:1.审议推荐三至六级职员拟聘人选;2.审定七级及以下职员拟聘人选。(二)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管理岗位聘用审核推荐,可根据需要成立管理岗位聘用组织。(三)人事处是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在管理岗位聘用审议委员会领导下,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负责学校管理岗位设置及聘用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2.负责各单位推荐拟聘人选的材料审核工作,报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审议委员会审定;3.完成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审议委员会交给的其他工作。四、岗位聘用(一)岗位聘用基本条件1.聘用管理岗位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法规、政策,遵纪守法,维护学校的安

6、全、荣誉、利益,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3.具备管理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及技能条件;4.应聘党务工作岗位,必须是中共党员;5.应聘管理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校外新应聘管理岗位,原则上必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二)首次聘用,管理岗位人员职员制过渡办法1.根据上级要求,除“双肩挑”人员外,现有管理岗位人员全部纳入国家人事部规定的十级职员制度。2.现有管理岗位中执行职员工资系列的人员,根据所聘管理岗位职务确定相应职员职级,即现行的厅

7、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详见附件1。3.现有管理岗位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双肩挑”人员除外)过渡办法(1)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没有科级职务者,按照下列规定聘用:①管理岗位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等教育管理)人员,直接对应到七级职员。②管理岗位中具有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直接对应到七至十级职员。聘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及以下者,直接对应八级职员;聘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及以上者,直接对应七级职员;聘用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直接对应九级职员;聘用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直接对

8、应十级职员。详见附件1。(2)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科级职务者,按照科级职务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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