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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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辽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一七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3)第三章缴存………………………………………(5)第四章转移与封存………………………………(9)第五章对账与查询………………………………(12)第六章违规责任…………………………………(13)第七章附则………………………………………(1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结算等。  第三条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下设的管理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工作;管理中心依照《条例》规定,依法履行执法职能。住房公积金涉及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在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依法建立住房公

3、积金制度并为在职职工按月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14-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正式签订聘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均应按照《条例》规定,按月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人事和劳动管理部门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应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聘用员工待遇的主要内容之一。  在职职工为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和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

4、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离岗退养职工。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不支付工资的离岗职工不属于在职职工。  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籍及港、澳、台职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负责归集范围内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向管理中心及时、准确、无偿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所有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向管理中心提供准确的单位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等情

5、况。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设专管员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并在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4-第二章 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  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通辽市单位缴存登记基本情况表》;  (二)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码证;  (四)单位的预留印鉴;(五)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六)在职职工身份证;(七)在职职工

6、录用文件(编制部门核定表)或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八)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九)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起始月份工资表及税务报表;(十)单位确定专管员介绍信;(十一)《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其汇总表等;(十二)办公场所照片。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设定的登记号,可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识别码。第九条-14-单位新录用或者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持录用文件(编制部门核定表)或《劳动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签订合同的职工需提

7、供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单位变更登记申请;  (二)工商或质监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三)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四)单位新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不符的,单位应及时持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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