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 沪建权籍〔2017〕58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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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沪建权籍〔2017〕58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适应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本市有关房产面积测算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的具体实践,制定《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适

2、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按《规范》测量计算的房屋面积成果用于本市房屋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二、《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应予以维持,若房屋面积测算成果错误的,纠正时,应按原测算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三、《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四、《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其产权再分割、合并的房屋面积测算,应按原登记的房屋面积所对应的测量规定测算。五、《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原有房屋部分维持原登记时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改扩建部分

3、的房屋应按《规范》测算。若改扩建后房屋需要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的,按《规范》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六、本《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原《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沪房管规范权〔2012〕23号)同时废止。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1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1.房产面积测算的总则1.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房产面积测算分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其中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包括专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测算、共有建筑面积测算与分摊。经共有建筑面积摊算,计算出产权建筑

4、面积(套建筑面积)。1.2(房产面积测算的要求)1.2.1房产面积的测算指水平面积的测算,房屋边长测量取水平距离。房屋边长以米为单位,取值0.01米;房产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值0.01米平方米。1.2.2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过程中,各权属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及套建筑面积取值0.01平方米,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结果保留四舍五入的凑整误差。1.2.3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最大误差按下式计算:2式中:△—房屋建筑面积误差的限差(M)2S—房屋建筑面积(M)2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2.1(一般规定)2.1.1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

5、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或高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2.1.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具有上盖(独立顶盖或以上部的房屋、阳台、挑台、廊、屋檐等上部建筑为盖)和地(楼、底)板;(2)应有围护结构(如:墙、柱、护栏等);(3)层高或高度在2.2米或2.2米以上;(4)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5)房屋的附属部位(如:阳台、廊、门斗、雨篷等)应与主体房屋室内相连通;(6)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或各种活动的场所。2.1.

6、3按围护结构(如:墙、柱、护栏)水平外围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应遵循以下规则:(1)房屋空间由墙、柱、护栏分别围护的,建筑面积应按墙、柱、护栏各自水平外围计算。见图2.1.1图2.1.13(2)房屋空间主要由墙围护,墙面有柱突出的,建筑面积一般按墙水平外围计算。见图2.1.2图2.1.2(3)房屋空间主要由柱、护栏相连围护或由墙、护栏纵横相连围护,护栏外围小于柱或墙端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护栏水平外围计算;护栏外围大于柱或墙端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柱或墙端水平外围计算,若遇阳台或按一半计建筑面积的部位,则按护栏外围计算。见图2.1.3图2.

7、1.3(4)房屋不封闭部位有柱、墙围护其上盖外沿小于柱、墙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上盖外沿的水平投影计算。当柱(墙)间连有护栏,护栏外围和上盖外沿均小于柱(墙)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护栏外围和上盖外沿中小者的水平投影计算。见图2.1.44图2.1.4(5)房屋不封闭部位的底板外沿小于围护结构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底板外沿的水平投影计算。见图2.1.5图2.1.5(6)房屋不封闭部位有柱、墙围护其上盖和底板外沿均小于柱、墙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上盖和底板外沿中小者的水平投影计算。见图2.1.6图2.1.652.2(建筑面积计算细则)2.2.1

8、单层、多层房屋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2.2.2夹层、插层、技术层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井道和连通的楼梯、电梯井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2.2.3地下室、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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