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合资章程(设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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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企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地区)注册的有限公司和国(地区)注册的有限公司决定在市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章程。第一条投资者名称甲方:法定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国籍:联系电话:乙方:法定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国籍:联系电话:第二章外资公司第二条公司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国籍:联系电话: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

2、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11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本公司的宗旨是使用国内外先进设备和技术,以及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经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使企业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规模:(视具体情况写)第四章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七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注册资本为。其中:甲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以出资,由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20%,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领取营业执

3、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按投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自行筹措。)全体股东同意以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八条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后,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未经执行董事同意,不得将出资证明书向外抵押或作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用途。第五章股东会第九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保证公司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第十条

4、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如下:11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

5、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公司的章程修改;11  

6、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章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人组成(或设执行董事一人),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或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人。第十六条 撤换董事(或执行董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七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7、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监事第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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