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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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作者:rising    发布时间:2015-04-2410:52   22次浏览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从事新建、

2、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并具体实施企业考评工作。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市管、区(县)管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工作。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五条项目考评由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和安全监督评分两部分组成。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

3、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组”),制定工作计划,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项目自评组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将每月的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形成项目自评结果。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必须限

4、期整改达到合格。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第九条建筑施工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自评组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应当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第十一条建筑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机构提交以下项目自评材料:(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二)项目自评组工作计划;(三)项目自评组每月自评的有关检查及整改资料;(四)项目监理下达的监理通知单及整改资料;(五)项目安全生

5、产自评结果;(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项目施工安全检查情况以及项目整改情况;(七)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的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八)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九)国家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项目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项目安全监督评分,并根据项目自评结果和安全监督评分结果进行项目评定,于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同时将项目考评结果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6、门,通过天津建设网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项目考评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一)标准化自评分和安全监督评分的分值均不低于85分的,为优良;(二)标准化自评分或安全监督评分分值低于85分且均不低于70分的,为合格;(三)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1.标准化自评分或安全监督评分分值低于70分的;2.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3.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4.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第十四条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第十

7、五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项目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第十六条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考评结果转送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章企业考评第十七条凡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开展企业考评。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十九条企业考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的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进行。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

8、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相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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