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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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69第一节当事人概述…………………………………………………69一、当事人的概念…………………………………………………………………69二、各种当事人概念之间的关系…………………………………………………71第二节当事人的认定………………………………………………71一、当事人认定的概念和意义……………………………………………………71二、有关当事人认定的理论学说…………………………………………………72三、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认定………………………

2、……………………74四、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75第三节当事人主体资格…………………………………………80一、当事人能力……………………………………………………………………80二、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82三、当事人的诉讼能力……………………………………………………………85第四节诉讼代理人…………………………………………………85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85二、法定诉讼代理人………

3、………………………………………………………87三、委托诉讼代理人………………………………………………………………89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形式上的当事人,又称为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

4、有联系。诉讼开始的当事人只能是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而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或正当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情况下,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当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当事人。没有形式上当事人的概念便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因为管辖根据与当事人的确定有直接关系。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中的“原告”和“被告”就是指这种意义上的当事人。二、各种当事人概念之间的关系形式上的当事人与实质上的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与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

5、第二节当事人的认定一、当事人认定的概念和意义1、是指一个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决定实际上由何人担当诉讼上的当事人。2、意义:是如下事项的前提:诉讼的同一性、诉讼能力认定、一般地域管辖、回避、诉讼费用的承担、诉讼进程的终止及既判力的范围。3、很长一段时间,我国都坚持以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利害关系作为认定当事人的标准。二、有关当事人认定的理论学说(一)传统利害关系当事人学说1、这一标准的利弊分析2、不以这一标准作为认定当事人的理由:是否具有利害关系须等到审判结束时才能确定,要求在起诉时就坚持这一标准不科学也不适当;

6、当事人诉权有实体意义上的,也有程序意义上的,即使原告在起诉时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只要其具有程序上的诉权,法院不能拒绝受理。(二)权利保护说1、是指凡是以保护实体权利为目的提起诉讼的人都是当事人。不仅包括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也包括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而进行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于争议的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和支配权的人。上述二种学说都把当事人当作正当的当事人来定义的。此外,国外也有一些学说,如意思说、表示说、举动说、合格说、规范分类说等。本书认为,不必探究当事人与实

7、际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何,凡起诉与应诉的人即为当事人,即程序当事人。三、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认定我国对当事人认定,对原告采取的是传统的利害关系当事人说,对被告采取的是表示说。在保护私权扩张的今天,此标准应摈弃。(一)原告与被告的概念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立,是民事诉讼得以存在和继续的前提。因此,民

8、事诉讼不能允许自己诉自己,或没有对立的当事人(特别程序外)。如果在诉讼中,因为继承或法人合并而使原告和被告同属一人,或者因为一方当事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只有原告或被告一方,诉讼便会因此终结。如果没有两极构造的对立,诉讼系属便会消灭。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系属是指诉讼存在于法院的事实状态,具体而言,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请求,已在某个人民法院起诉,现存在于法院而成为法院应当终结的诉讼事件之状态。关于诉讼系属的发生,一般认为,应当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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