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讨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讨会

ID:38694682

大小:26.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6-17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讨会_第1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讨会_第2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讨会_第3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讨会_第4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讨会_第5页
资源描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讨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讨会综述上海市律师协会近日组织有关专家和执业律师,在律协35楼会议室,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进行研讨。与会律师普遍认为,近年来的婚姻案件呈现复杂多变的趋势,包括在过错的认定、共同财产的分割等方面,都和以往有显著不同。现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实践中审理案件的需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已经迫在眉睫。会上,针对个别条款,与会律师发表了不同意见,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关于第三条:【条文主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

2、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其提起离婚诉讼,但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合法权益行为的除外。部分律师认为,该条款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保护是不利的,因为实践中虐待、遗弃等的证据收集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若不离婚共同财产都系由一方控制,则该方可能会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而利益都系一方享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不公平。有时只能通过离婚才能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利益。并且“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合法权益行为”的内容不太详细,会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困难。因此,有律师建议修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其提起离婚诉讼,但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私自处

3、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损害或可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外。”10 2.关于第四条:【条文主旨】分居期限的认定一方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请求离婚的,夫妻双方为和解所为之短暂的共同生活并不导致分居期限的中断。一些律师认为,“短暂”的界定过于模糊,适当具体化,会更有可操作性。因此,有律师认为:“一方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请求离婚的,夫妻双方为和解所为之三个月以内的共同生活并不导致分居期限的中断。” 3.关于第五条:【条文主旨】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是无过错方,双方都有过错的,均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有律师

4、提出,是否应当将“过错”和“损害”的程度进行界定。如果不论程度,只要双方均有过错,就不能主张赔偿的话,那对弱势的一方非常不利。举个简单的例子,男方和第三者同居长达2-3年,女方不堪忍受,打了男方一拳造成了男方轻伤。如照此规定,女方将因为这一拳而丧失了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那是显失公平的。因此,有律师认为:“无过错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双方均有错过,则应根据过错大小来判定双方所需负的赔偿责任。” 104.关于第六条:【条文主旨】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

5、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常见的忠诚协议有如下几种:(1)离婚赔偿协议约定“双方都要努力维持婚姻,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要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赔偿”。(2)婚外情赔偿协议约定“夫妻双方要忠诚,如果一方有外遇(或婚外性行为、婚外情等)而导致婚姻破裂,有外遇的一方要给付对方一定的赔偿”。(3)空床协议约定“如果一方夜不归宿,就应该按时间实际支付对方的一定金钱”即所谓的空床费的约定。通过司法解释,使夫妻忠诚义务具有可操作性,完善《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使该条的规定具体应用于司法实践,使得在婚姻中无过错的受害方得到真正的法律保护。与会律师对该条款

6、的关注度很高,因为“忠诚协议”向来是争议最多的一个问题。在为这条条款叫好的同时,个别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10有律师认为,忠诚协议的认定应该是有条件的,在一方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仍然认定其签订的“认错书”、“保证书”有效,是值得商榷的。可以先认定其是有效的,再由受胁迫一方举证证明是在“特殊环境或条件下”签订的,从而否定所签署协议的效力。部分律师建议补充:“一方如有证据证明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签订的除外。”也有律师建议,忠诚协议很敏感,最好以公证为前提。 5.关于第七条:【条文主旨】生育权纠纷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因双方在生育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婚姻关系

7、难以维持的,一方可以要求离婚,但不得以生育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1)有律师认为,如果双方在婚前就生育问题有过约定,并且约定了赔偿金。如若最后由于一方的原因没有生育,那另一方应该可以要求按照之前的约定赔偿。所以,建议补充增加:“双方有约定的除外”。(2)也有律师提到,这是否意味着即使民事纠纷中,因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提出的损害赔偿是不受法律支持的。那么以后的生育权纠纷案件,如一方不同意生育或擅自做人流的,即使诉诸法律,也是得不到赔偿,是否有失公允。那么,可能会导致我国对生育权的保护形同虚设,对男方生育权的保护是尤为不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