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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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工业用地登记Ⅰ、出让工业用地初始登记办理须知:(一)办理需提交的材料1.用地呈报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交地确认书(局法规科办理);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条件(已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需提交平面布置图),用地红线图;4.出让金发票、契税发票(复印件);5.工业项目投资合同及履约、达产保证金发票(复印件)6.受让后,涉及企业股权发生变化的提交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地税部门);7.受让企业基本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登记表、变更登记表、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登

2、记所需材料→所在乡镇(街道、度假区)国土所受理→审查→审核→核准→注册登记→发证。Ⅱ、出让工业用地“红线证变实线证”办理须知:(一)办理条件1.根据《出让合同》约定,宗地内已建成的建筑面积达到应建设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数);2.宗地界址清楚(已建围墙);(二)办理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企业基本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2.宗地界址表、宗地图和宗地测绘成果(勘测,80坐标);3.工商局出具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表和公司章程;4.涉及股权变更、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形的,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3、;5.工业企业实际用地面积超出让面积的,符合补办条件的,补办后提交补办审批表和《出让补充合同》、相关税费发票;6.房产已登记办证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7.原土地证;8.建设部门盖章审定的厂区平面布置图;9.涉及规划调整的,根据局《〈关于明确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条款的解释》(武土资〔2013〕58号),提交以下材料;11①、原受让用地红线图、调整后的用地红线图及宗地实测图(办理实线证提供);②、与乡镇(街道、度假区)在项目建设前签订的书面协议或调整情况说明;③、《变更合同》及补办审批材料;④、其他相关材料(票、税发票等)(三)办理

4、流程企业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度假区国土所受理→审查→审核→核准→注册登记→发证Ⅲ、工业用地转让办理须知:(一)转让需符合的条件1.受让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缴清土地出让金、土地契税,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实线证);2.厂区内已建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以上,且未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3.用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含1.5万平方米)以下的必须整体转让;用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分割转让,分割后单宗用地面积不得小于5000平方米。分割转让后的宗地内已建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划建设建筑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企业需同乡镇(街道、

5、度假区)、国土局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合同。(二)转让审批程序:1.转让审批提交材料⑴工业用地转让审批表(原件);⑵建设部门盖章审定的厂区平面布置图(原件);⑶分割转让的,提供宗地图、宗地测绘成果(勘测,80坐标);⑷房屋产权已登记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⑸国土局出具的有无出让优惠税费证明;⑹原土地证复印件;2.审批办理流程申请人持上述材料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县园区办、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审核批准。(三)土地转让变更登记1.转让登记办理所需材料⑴工业用地转让审批表(原件);11⑵土地登记申请表;⑶受让方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

6、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⑷宗地界址表、宗地图、宗地测绘成果(勘测,80坐标);⑸工商局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公司章程;⑹地税局出具的税收联系单或完税凭证(含股权变更完税等);⑺国土局出具的有无出让优惠税费证明;⑻房屋产权已登记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⑼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⑽原土地证;2.转让登记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登记所需材料→所在乡镇(街道、度假区)国土所受理→审查→审核→核准→注册登记→发证Ⅳ、工业用地分割登记办理须知:(一)分割登记需符合的条件1、已取得土地实线证书;2

7、、用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可分割成二个宗地进行登记;3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的可分割成三个宗地进行登记;6万平方米以上的可分割成四个宗地进行登记。分割后的单宗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不得小于5000平方米,分割后的宗地内已建建筑面积未达到应建设建筑面积三分之一的,企业需同乡镇(街道)、度假区、国土局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合同。3、2012年8月29日后,已分割登记的工业用地不得再次分割登记;(二)审批程序:1、分割登记审批需提交材料⑴工业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审批表(原件);⑵建设部门盖章审定的厂区平面布置图

8、(原件);⑶宗地图、宗地测绘成果(勘测,80坐标);⑷房屋产权已登记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⑸原土地证复印件;2、审批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度假区国土员审查→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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