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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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审查逮捕的证明标准逮捕证明标准,是指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检察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代表着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当提出的证据未达到证明标准,就不符合批捕条件;只有当提出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才能予以批捕。一、逮捕的证明标准的研究必要性逮捕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强制措施严厉程度的位阶体系中处于顶端的位置。对于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既要保证刑事诉讼顺利的进行,又要保证公民的人权(尤其是人身自由)不被任意侵犯。准确把握逮捕的标准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对逮捕

2、的条件进行规定,逮捕的条件有三个: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其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浅析审查逮捕的证明标准逮捕证明标准,是指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检察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代表着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当提出的证据未达到证明标准,就不符合批捕条件;只有当提出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才能予以批捕。一、逮捕的证明标准的研究必要性逮捕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强制措施严厉程度的位阶体系中处于顶端的位置。对于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既要保证刑事

3、诉讼顺利的进行,又要保证公民的人权(尤其是人身自由)不被任意侵犯。准确把握逮捕的标准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对逮捕的条件进行规定,逮捕的条件有三个: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其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由此可见正确理解和把握逮捕的证明标准是十分必要的:一是因为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谨慎使用。逮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同时我国逮捕的羁押期限较长,会给嫌疑人的尊严、名誉、价值、事业、家庭及至健康等一系列权利造成严重影响。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审

4、查逮捕容易出现两种明显的偏差,一种是对逮捕证明标准把握过严,不利于打击犯罪,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另一种是对逮捕证明标准把握过宽,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因此,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有必要准确把握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二、现行逮捕证明标准的不足(一)证明标准缺乏操作性。由于立法上不够明晰,我国逮捕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根据该司法解释,可将该逮捕证

5、明标准进一步确定为“有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与立法上的证明标准相比较,该解释的可操作性是不足的。一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已经查证属实的事实还是指一种证据事实,理解上存在争议。二是法律上未规定“对有证据证明”的数量限制,造成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依照各自的理解执行逮捕。同时对证据的证明力强弱也未予以明确,难以比较和掌握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作为实施逮捕的依据所起到的效力。由于表述上未针对司法实践进行详细的界定,导致可操作性的缺失,造成侦查监督部门在证据采用、逮捕与否等方面往往产生分歧,容易在实践中造成捕后不诉、撤案、无罪判决的案件或者存疑不捕案件的产生,既增加

6、了侦监部门案件审查的难度,又未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无法有效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二)证明标准缺乏实效性。在目前侦查监督部门办案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个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只是一宗犯罪,但尽管其作案嫌疑较大,侦监部门仍需要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才能予以确定。同时犯罪嫌疑人如未被控制人身自由则有可能逃脱或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而我国目前的逮捕证明标准要求是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有犯罪事实,但这个证明标准会导致侦查监督部门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不够充分,造成批准逮捕的过程难以继续。而如果不批准逮捕,则可能存在对犯罪打击不力,更有可能会造成嫌疑人逃跑或者对受害人实施报复的后果。

7、但是如果侦查监督部门作出逮捕决定,又面临着错捕的可能,影响了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开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目前证明标准还存在实效性的缺失,法律规定和实际效果之间仍有差距,无法有效地落实在司法实践中。(三)证明标准缺乏层次性。刑事诉讼活动存在严格的程序,一般要经过立案、审查逮捕、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阶段。而每个诉讼环节的证明标准应按照所处阶段的不同,要有一定的递进,体现出层次性: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立案时既不要求查明谁是犯罪分子,也不要求查清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和犯罪过程,该阶段的证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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