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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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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中国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办法施行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0-07-15【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中国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中国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中船公司资本额之调整及转投资案之作业依照预算程序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3条 中船公司长、中程计划之编制依照“经济部所属事业长、中程计划编制要点”之规定办理。 第4条 中船公司年度计划及预算之编制依照行政院各该年度颁行之“国营事业计划总纲”、“
2、国营事业营业基金预算编审办法”及个别核定之标准办理。 第5条 中船公司资本支出计划之编制依照行政院订颁之“国营事业固定资产投资专案计划编制评估准则”之规定办理。 第6条 中船公司计划型资本支出之列管追纵依照“经济部所属各事业资本支出追纵考核要点”之规定办理。 第7条 中船公司国内借款须由经济部见证者应将借款额度、用途、偿还财源及其他借款条件报经济部核定后办理。 第8条 中船公司发行公司债应先列入年度预算,依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研订发行办法,报经济部核定后发行。 第9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
3、十三款规定之各项应报请经济部备查之报表,应依经济部规定格式按期填报。 第10条 中船公司聘雇人员所需资格条件,应订定从业人员最低资格标准报经济部核备。 第11条 依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款订定人事管理规章时,应以工作分析及工作品评为基础,订定职位列等标准报请经济部核备。 第12条 中船公司年度工作考成依照行政院有关规定暨“经济部所属事业机构年度工作考成实施细则”之规定办理。 第13条 中船公司监察人依照公司法第五章第五节及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执行职务,凡经常监察事务须作定期报告,特定评核或临时检查事
4、项则随时作成报告,均即报送经济部核办。必要时,得设置专任监察人。 第14条 中船公司承接造、修船,得依国际造、修船惯例支付佣金,由中船公司订定办法办理之。 第15条 中船公司依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经常购置原料、物料及出售产品由中船公司订定办法自行办理之。 前项经常购置之原料、物料及出售产品由中船公司列举项目迳行送请审计部同意后得不适用稽察条例。 第16条 中船公司聘雇人员初聘者不得超过四十五岁,初雇者不得超过三十五岁,但特殊工程、技术及专业人员,其年龄得专案报经济部核准酌予放宽。 前项初聘雇人员之年龄,
5、并得依分等退休之限龄,酌予降低。 第17条 中船公司为应业务需要进用之各级人员除特殊技术及重要管理人员外,应以公开甄选方式遴选适当合格人员聘雇之。 第18条 中船公司从业人员于退职或亡故时,依本办法第十一条订定办法核发给与应采储金制,并报经济部备查。 第19条 依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国内训练时,应充分运用经济部训练机构人力及设备并配合经济部训练体系及训练分工原则办理。至国外训练应拟订派员出国计划配合年度预算报经济部。 第20条 依本办法第十一条订定考核奖惩办法时,应依照“经济部所属事业机构人员考核及工
6、作奖金发给办法”明定考核项目及奖、惩标准,报经济部备查。 第21条 中船公司应参照国内外同业用人费占营业收入总额之比率及公司财务状况在年度预算编制之前,拟定年度用人费总额及薪资标准上限报经济部核定。(附注:本条院函核示:“可予同意,惟于核定其薪资标准时,应注意与军公教及其他事业人员待遇保持适度平衡,并于试办期满后纳入国营事业正常薪资范围”。) 第22条 本办法规定由经济部核转、核定之事项,中船公司应俟核准后始得施行。 第23条 凡中船公司经营及管理事项,本办法及本细则均未规定而涉及上级与其他主管机关之职权者应报经
7、济部办理。 第24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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