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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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市长翟永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用水的管理,搞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津、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设施和城市自备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工作。济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节水办

2、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节水办应当对单位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管理,按年度编制并下达用水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用水计划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提前一个月报市节水办审批。  因天旱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城市供水能力降低时,市节水办应当适时调整用水计划,必要时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六条凡在可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供水的地区,一律不得开凿自备水井;在其他地区确需开凿自备水井的,必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审

3、批手续。市节水办应当对城市自备水井装表计量,并对取水实行计划管理。  第七条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中,不得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单位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生活用节水器具。有条件的单位在新建住宅建筑时应当设计、安装节水器具。在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试行并逐步推广中水道工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九条用水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和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不得使用水幕降温,不得直接排放冷却水。  第十条3建筑施工和城市环卫绿化应当尽量使用干道水或者经过

4、处理后的废水,确需使用自来水的,必须装表计量,按计划用水。  第十一条用水单位对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二、三级装表率和用水设备完好率应分别达到95%以上。对居民生活用水,必须按户装表计量,禁止实行包水费制。    第十二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由市节水办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完成生产计划或者工作任务实际用水量低于计划用水指标的;  (二)二、三级装表率和用水设备完好率分别达到95%以上的;  (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健全,用水管理档案、原始记录、图表资料完备整齐,节约用水成效显着的;  (四)研制先进节约用水技术

5、、工艺、设备和器具,取得显着成绩的;  (五)积极推广、应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器具,取得显着成绩的;  (六)积极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等综合利用措施,产品单位耗水量达到本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七)专(兼)职节水管理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  (八)发现严重浪费水资源现象,及时举报或者制止,事迹突出的。  第十三条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除由供水单位收取计划外水费外,还须由市节水办按以下标准给予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处罚:  (一)企业、事业单位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20%以下的,对超出部分按水费加价二倍收费;

6、超出用水计划20%一40%的,对超出部分按水费加价五倍收费;超出用水计划40%以上的,对超出部分按水费加价十倍收费;  (二)机关、团体、部队超出用水计划20%以下的,对超出部分按水费加价一倍收费;超出用水计划20%以上的,对超出部分按水费加价二倍收费;  (三)居民、学校和托幼园所超计划用水的,对超出部分按水费加价一倍收费。  第十四条对浪费水资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节水办根据情节,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止用水,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用水幕降温并将水直接排放的,从发现之日起,按其排放水量应缴水费的三十倍处以罚款;  (二)对单位

7、使用空调器、冷冻机及其他设备时,未重复利用冷却水的,从发现之日起,按排放水量应缴水费的二十倍处以罚款;3  (三)对单位用水管道、设备及器具漏损水的,按每处五十元至一百元处以罚款;漏损严重的,从发现当月月初算起,按其浪费水量应缴水费的十倍处以罚款,直至修复为止;  (四)对用自备井取水不使用计量表的,根据其设备取水能力,从发现之日起,按应缴水费的十倍处以罚款,直至装表计量为止;  (五)对工业企业已安装节水设施,但无故闲置不用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六)对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中仍采用被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

8、元的罚款;  (七)对单位在建筑施工及环卫绿化中使用自来水或者自备水井,未装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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