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4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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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四部法规选编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70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活动:(一)体育竞赛、表演;(二)体育健身、健美;(三)体育技术培训;(四)体育咨询;(五)体育经纪活动;(六)以体育活动为内容的其他经营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等有关

2、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举办有益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表彰或奖励为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体育活动经营者。第五条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施、设备;22(二)有符合安全、消防和环境卫生条件的场所;(三)有经过岗位培训、具有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及从业人员;(四)经营内容有益身心健康;(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凭体育行政

3、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七条体育行政部门接到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申请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前款所称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一次性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第八条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因故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和咨询的人员以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须经市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取

4、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22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聘请未按前款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咨询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第十条禁止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渲染暴力、色情和封建迷信。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赌博。第十一条体育场(馆)和演出场所不得接纳未经体育行政部部门批准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营利性体育竞赛和表演。第十二条违反本立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至二

5、千元的罚款。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当事人对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

6、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3年6月8日河北省政府第5号令发布)为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效率,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订。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修正案一、删去第六条、第七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二、第八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因故确需变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

7、手续。”三、删去第十一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四、第十二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第十三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六、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22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8、刑事责任。”七、删去第十五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令发布,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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