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末复习资料》民法总论笔记期末总结-2013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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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级民法总论(佟强)笔记总结ArrangedbyRaekaChan第一讲民法的意义1、法律划分的最原始的方法:公法和私法划分标准:利益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是公法;但是利益有重合可能同时保护双重利益。隶属说:私法调整平等性关系,公法调整隶属性关系主体说:公权主体(国家/机关)vs.平等的主体(被普遍接受的一种观点)划分公私法应以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为准调整,这才是理论上真正的合理的方法。私法:分为民法和特别私法(传统意义上市商法,包括公司、海商、保险、票据、破产无形财产)起源为罗马法。调整范围:私人间社会关系或涉及私人

2、利益。2、民法典本身应该包括:物权、债券、婚姻、继承、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等3、私法自治原则:(与后面民法的积极性相联系)事情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国家不干预过问私人领域的事可由当事人自己做主,自行解决或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第三人包括国家政府都不得任意干涉。包括:所有权自由:财产由个人自由的处分合同自由(契约):制订与否、内容、形式(书面/口头)注意:私法自治不是完全自由,而应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的自治,e.g.买卖枪支的合同不合法必须被干涉。结论:1)在市场经济社会,私法自治是必要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要性】2)只有实

3、行私法自治,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才能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重要性】4、民法的意义: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深刻性、积极性、极端重要性广泛性:民法是调整正常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99%),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刑法:以调整非正常社会关系为目标的法律(1%)、民法相对于刑法是主流法律制度,要发展商品经济关系就要突出民法的作用。梅因:看一个国家开放的程度只要看刑法与民法的比例就知道蔡元培:文化进步泽民=【是随之日趋复杂,刑事则转以减杀,渐近于措而不用之治,民法之不朽远逾于刑法者,岂无故哉?深刻性:民法直接作用于社会经济基

4、础,更深刻的反映了当代社会的本质——市场经济,直接作用于生产关系这一基本环节。现在生产的目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消费-为交换(商品生产)积极性:刑法是制止性规范,强调人们不能做什么,消极层面上的措施。民法大多是任意性规范,法律是自由约定的补充,人们可在法律之下自由做出选择,从而赋予每个人真正广泛意义的自由,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极端重要性:古代:缺乏民主自由平等氛围——民法不发达,没有传统现在:民主立法滞后,立法司法法制观念不强,需要权利的觉醒加强民法观念=加强民事权利的观念(耶林)5、民法的目的与功能:补充私

5、法自治,并在必要时干预。私法自治:在资本主义社会提出,当时的社会劳动实质是强制或者半强制式的自由。机械化时代大幅度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民法调动起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生产关系的进步提高生产力。(人在为自己劳动的时候,积极性是最高的)人需要:生理、安全、社交、尊重、自我实现,所以自私自利与人的本能相关,此时,高积极性和大规模的生产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大大提高。但是这个理论的成立前提:自由的社会、平等。(只有自由和平等都具备了才会有自由竞争)国家公共权力的角色:帮助社会建立起自由平等的环境,政府不要过多干预,而应该退到幕后

6、,当好仲裁人,搭建一个平台而非参与者。好的统治者:亲而予之,最好的:不知有之。39/392013级民法总论(佟强)笔记总结ArrangedbyRaekaChan私法自治和民主之间的关系:自由平等→私法自治→民主→市场经济,如果没有民主,公权力会衍生腐败和专制,市场经济和发展生产力成为空谈。(西方的逻辑)争议:民主作为一种手段存在但并不是唯一的手段?Eg.美欧通过民主实现自由平等发展;但是亚洲四小龙的发展最快时期是在非民主审制度才时期发展的。争议前置解决:在国家强制力参与之前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法律的威慑力的隐性显现,是私法自

7、治功能的具体体现,绝大部分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商品经济越发达,私法自治越彻底充分。债的分类:既存之债、新生之债。6、民法观念——权利意识(1)权力知识:基本知识的掌握。包括普法教育(2)权利意识:突出(3)权利情感:即责任心,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利益、名誉、人格。私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也许由于愚蠢、懒惰、畏惧,其结果法律常随之。从而进一步导致司法的权威悬于权力的行使。结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一般私法和特殊私法的统一体。德国的划分方法是:一般私法是民法,特殊私法是(商法+经济法+劳动法+无形财产法)公法+私法+社会法=整个法律体

8、系第二讲民法的调整对象1、现在法律较古代法律而言,特别突出各部门法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安全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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