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经济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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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一经济法的定义及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述评(一)否定说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否定说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否定说类型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

2、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彗星。(《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二)第一时期肯定说(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3.两者的区别(1)产生时间不同。1986年《民

3、法通则》颁布前,经济法学界主要持前者;1986年后,后者占据主导。(2)调整范围不同。前者统一调整纵横两个方向的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以及与纵向管理密切相关的的横向经济关系。4.大经济法观点产生的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二)第二阶段肯定说(1992年以后)1.经济协调关系说(1)代表人物: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4、。(3)评述: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1)代表人物: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3.经济管理

5、与市场运行说(1)代表人物:刘文华,《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2)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内容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3)评述:首先,具有许多合理和可取之处。其次,将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笼统的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过大。再次,将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不作具体分析,笼统的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不够准确。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1)代表人物: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

6、)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内容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3)评述:首先,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看到了经济法国家调节的性质。其次,其内容未能涵盖国家调节市场的各个方面。5.社会公共性说(1)代表人物: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对外经济管理关系。(3)评述:首先,该学说首次提出

7、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特征,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其次,“社会公共性”的概念过于模糊,以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性的描述,替代了调整对象本身的界定。二、论争的症结1.理论预设的困境(1)部门法划分的传统理论调整对象+调整方法(2)传统理论的困境首先,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导致需以调整方法加以辅助。其次,调整方法,只有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直接导致除刑法、民法和行政法外其他法律部门的生存危机。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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