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课件

《财产保险合同》课件

ID:39147346

大小:990.00 KB

页数:95页

时间:2019-06-25

《财产保险合同》课件_第1页
《财产保险合同》课件_第2页
《财产保险合同》课件_第3页
《财产保险合同》课件_第4页
《财产保险合同》课件_第5页
资源描述:

《《财产保险合同》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4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财产保险概念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法》第12条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投保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一般意义上财产保险合同均为广义的财产保险合同。广义的财产保险合同泛指以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狭义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具有积聚资金组织补偿、防灾防损等多种职能。基本职能就是用

2、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方法,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保障的功能在于补偿损失。损失补偿原则:(1)应当使被保险人依据合同获得充分的补偿;(2)应当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3)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补偿获得额外利益。为此,损失补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案情简介张某于2000年7月26日购买一辆新捷达牌汽车,于次日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基本险附加全车盗抢险,盗抢险,保额85万元。保险公司仅对车拍照后就予以承保。9月28日张某报案称车失窃。保险公司

3、认为该车至失窃时未上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5条11款规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均属于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则认为,自己在投保时并无不实告知,保险公司在知道该车是新车未上牌的情况下收取了基本险和盗抢险保费,并出具了保单正本和保费收据,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赔付。双方产生纠纷,协商未果,诉诸法院。(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故又称产物保险。2、财产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性合同。故又称损失保险。3、财产保险合同是根据承保财产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4、

4、财产保险合同强调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致损之时的保险利益。5、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短期性保险合同。6、代位求偿和委付制度是财产保险合同特有的理赔环节。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实施方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二)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1、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

5、险。2、不定值保险——保险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对比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的保险。案情简介2008年5月,兴安保险公司向农民宣传麦场夏粮火灾保险,村民李旺旺于5月28日于该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投保小麦7亩,预测亩产700斤每斤0.4元,合计承保小麦4900斤,保险金额1960元。保期自同年6月5日小麦进入打麦场起,至7月5日止。在此期间,如果发生火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果是投保人及其家属故意行为造成火灾,或火灾以外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在打麦场以外打麦发生火灾,保险公司不赔偿。李旺旺按期一次交清保现

6、金额1%的保险费。合同生效。6月14日中午,李旺旺回家吃午饭,麦场无人看管。突然起火,虽经村民们奋力抢救,火灾严重,所剩小麦无几。当日下午,李旺旺将火灾情况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协同公安局进行现场勘察,结论:失火原因不明,剩下小麦250斤。李旺旺要求赔偿1860元。保险公司认为,实际收成没有预计的4900斤,拒绝赔偿。李旺旺起诉于法院。(三)按保险保障的范围: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1、财产损失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信用保证保险是以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3、责任

7、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三、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1、依约交付保险费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不论投保人是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合同,均应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拒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以诉讼方式追索保险费,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如解除合同,投保人仍有义务交付自合同成立至被解除的期间的保险费。案情简介2005年4月1日,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700万元的企业财产保险和附加盗窃险。保险期自2005年4月15日零时至2006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