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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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昆卫〔2019〕25号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昆明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各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院,市卫生信息中心,市审批管理的各医疗机构: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服务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21—我委制定了《昆明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5月15日(此文主动公开)—21—昆明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服务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3、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由昆明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医疗诚信的行为。—21—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频次每年应不少于2次,并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其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谁发证、谁主管”的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

4、为进行记分管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下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15天内将记分通知书复印件移交涉事医疗机构发证机关备案。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绩效考核、等级评审、专科建设、评先评优、诚信建设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二章记分管理第八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具体记分标准见《昆明市医疗机构不良执

5、业行为记分标准》,记分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形式通知医疗机构。第九条—2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从校验合格之日起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分三个记分周期,实行累计记分,记分从校验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十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实行记分管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不能以记分替代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0分以上时(含10分),应作为监督

6、管理的重点对象,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并以《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建议函》形式通知医疗机构。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在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3分(含13分)以上时,取消该医疗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项目申请等资格,并对医疗机构进行公示、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医疗机构开展全员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值≥16分;(二)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在校验期内任何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值≥16分,或记分周期累积记

7、分值﹤16分,但校验期内累积记分值≥40分。第十四条受到暂缓校验处理的,记分周期相应延长至暂缓校验期满并再次校验合格之日。—21—暂缓校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不能通过校验的,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问责处理。如涉及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的,根据情况给予降级降等处理,且三年内不得申请等级医院评审。第三章记分实施第十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经

8、调查取证、医疗机构确认后,现场制作有关执法文书,下达监督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医疗机构对不良执业行为拒绝确认的,由两名以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有关执法文书上说明医疗机构拒绝确认的原因,并签字即视为认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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