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的税务处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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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类别法条条例固定资产第十一条57、58、59、60条无形资产第十二条65、66、67条长期待摊费用第十三条68、69、70条投资资产第十四条71条存货第十五条72、73条生物资产62、63、64条一、资产概述1.资产的分类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条例56条)2.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条例56条)3.计税基础的调整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损失,除税收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外,不得调整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条例56条)4.与准则中资产相比较条例中的无形资产实际上包括准则中的无形

2、资产、商誉和部分投资性房地产条例中的投资资产包括准则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即长期股权投资加上金融工具中的部分内容)条例中的固定资产还包括准则中的固定资产和部分投资性房地产二、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1、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条例57条)原内资:两年+2000元原外资:两年或2000元与增值税的衔接会计关于固定资产的概念《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

3、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第四条规定:只有当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才予以确认。2.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原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外购(外购)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计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融资租入合同约定付款总额(或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盘盈同类资产重置完全价值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改建改建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国税函【2010】7

4、9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分析应注意的问题:一是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原值不含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二是对于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固定资产增加,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包含应付固定资产购入款金额,不需对未来应付款进行折现;三是对于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固定资产增加,会计上每期确认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3、固定资产折旧(1)折旧计提原则——在用即提,不用不提(2)有例外①在

5、用视同不用。如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②不用视同在用。如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3)折旧计提范围:税法不允许所有固定资产都计提折旧。与会计有差异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A、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B、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C、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D、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E、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F、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G、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法第11条)财税【2009】113建筑物计提折旧范围的差异新准则对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按

6、照规定单独作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4)固定资产的折旧时间: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5)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条例59条)规定一: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条例60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序号固定资产类型折旧年限新法原条例1房屋、建筑物2020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10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5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55

7、电子设备35规定二:净残值率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条例59条)政策衔接:国税函[2009]98: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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