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合同履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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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教学要求与目的了解进出口交易的程序、各程序的相关注意事项等基本内容。第一节出口交易程序第二节进口交易程序第三节国际电子商务操作过程第一节出口合同的履行一、备货与报验(一)备货(生产或采购)1、法定检验2、其他商品,自行检验(二)报验1、货物自身问题:品质、规格/数量/备货时间2、包装及包装标志(唛头)3、注意规定的装运期及船期二、催证、审证和改证(一)催开信用证及时开立信用证是买方的责任:催促买方开来相关信用证注:本章介绍的出口交易程序以信用证结算为例;在业务中,催证、审证和改证的步骤也可能是在备货与报验之前。(二)审核信用证银行审核是否符合相关政策

2、、真伪、开证行信用、索汇路线等出口商审核依据与原则(1)合同(2)UCP600(3)业务实际或商业习惯(1)对照合同信用证是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开立的,受益人在审核信用证时应认真核对该合同,保证其内容与该合同条款“相一致”:并非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表面上的严格一致,而是指在保证受益人的利益不低于合同规定或在受益人愿意给予对方利益让步的范围内,信用证的条款均可视为与合同内容的“相一致”,受益人应予以接受。举例:合同规定“PartialShipmentandTranshipmentnotallowed不允许分批与转运”,来证规定“PartialShipmentandT

3、ranshipmentallowed允许分批与转运”。(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UCP600》第一条:“适用于所有在信用证正文中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UCP600》已成为当事人保证信用证得以正常运作必须遵循的国际惯例。举例:*比如在确定信用证的种类及性质、交单期、到期日及地点等是否合理时,应遵循《UCP600》的规定。(3)业务实际与商业习惯对于出口合同中未作规定或无法根据《UCP600》来作出判断的信用证条款,受益人应根据业务实际与商业习惯来审核。这些条款一般被列在信用证的附加条款中(Additio

4、nalConditions)。信用证中列有附加条款,有时多达十多条,包括了对单据、运输等方面的特殊要求。这些条款会影响受益人的业务操作,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受益人制单与交单,从而加大了收汇风险。因此,受益人应根据业务实际与商业习惯来确定这些条款能否接受。举例:*CommercialinvoicesshouldbeapprovedbyChinaCouncilfor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andcertifiedintheusuallyacceptedmannerbyanyArabEmbassy,LegationorConsulate.(商业发票

5、应该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认证并且通过阿拉伯国家大使馆以通常可接受的方式证实)(二)修改信用证1.审核信用证是前提2.修改函是依据申请人(进口商)是根据受益人的修改函向银行申请修改信用证的,因此修改函是申请人向银行申请改证的依据。3.受益人怎样对待修改通知书---《UCP600》中的有关规定??(1)及时(2)完整和明确(3)一次提出(1)及时在及时审证的基础上,发现不能接受的条款后,受益人应及时拟写修改函,以免对方以装船临近等为由拒绝修改或提出改变支付方式(如往往改信用证为付款交单或赊欠等对出口商不利的支付方式)。(2)完整和明确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的开证

6、指示、信用证本身、对信用证的修改指示及修改本身必须完整和明确。修改函是申请人向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指示的依据。因此,要求受益人在修改函中明确列出所有不能接受的条款,同时应提出相应的修改内容,即受益人可以接受的内容,必要时应说明修改内容以便申请人在收到后能及时理解并作出相应准确的修改。(3)一次提出受益人向对方提出修改,尽管理论上可以是无数次,只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但为了不给双方增加改证手续和费用,应尽量一次提出。由于审证不全面和考虑不周到,受益人多次提出修改,对方有可能会拒绝修改。当受益人向申请人发出修改函后,如果后者同意修改,便会很快向开证行申请改证,开证行便将修改通知

7、书(AmemdmentAdvice)通过原通知行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应如何对待修改通知书,《UCP600》作了如下规定:(转下页)(1)当受益人接受修改,可采取“默示接受”,但不接受时,应向通知修改的银行发出拒绝通知。《UCP600》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先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发出上述通知,当它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内容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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