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税收优惠政策》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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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纳税筹划师培训中心CTP培训班注册纳税筹划师培训中心税收优惠政策及减免税第一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及减免税税收优惠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我国在“两税”合并之前,以行业与地区优惠并行的方式,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主要以行业税收优惠为主,并采取了多种优惠方式。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及减免税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从形式上有三种形式,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税额式

2、减免。从内容上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本讲主要就各种类型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讲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了使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用好政策、减轻负担、度过金融危机,国税部门对增值税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如下解读:税收优惠政策及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及减免税一、农业类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

3、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参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复混肥是指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暂行条例》)第15条(《实施细则》)第35条、(财税字[1995]第052号)税收优惠政策及减免税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4、。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税收优惠政策及减免税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

5、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财税字(1999)198号)(三)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四)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

6、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税收优惠政策及减免

7、税税收优惠政策及减免税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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