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培训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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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擅自变更营业场所2005年12月,某保险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海淀区某大厦迁往朝阳区某大厦违反了《保险法》第82条依据《保险法》第114条责令改正5万元罚款案例二:擅设机构2005年3月,我局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自2004年6月起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大厦未经批准设立了营销服务部,性质较为恶劣。违反了《保险法》第80条依据《保险法》第145条、150条责令改正撤销擅设机构20万元罚款责令撤换总经理2、高管人员管理(1)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履职管理(2)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1)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履职管理加强高管履职监管的必要性实施履职监管是完善公司治理结

2、构的重要保证实施履职监管是实践持续监管理念的客观需要实施履职监管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有力措施高管履职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明示高管人员履职标准建立高管人员履职档案明确履职监管的措施和保障(1)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履职管理职业道德要求业务素质要求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应当充分了解与其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经营决策及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掌握并遵守监管机构发布的监管政策主动配合监管机构工作,积极落实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意见履行职责要求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任职机构内部得到执行负责建立、实施和完

3、善任职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正确引导员工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员工执业行为,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准遵循适度、有序竞争原则,加强行业合作,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重视信访投诉工作,研究解决信访投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化解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投诉问题的发生(1)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履职管理(2)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追究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必要性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决定性或重大影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提高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意识,避免保险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保险机构出现的

4、违法违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追究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50条《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第41条《反洗钱法》第32条《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57条《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第40条3、产品管理(1)监管规定《保险法》第107条规定了产品审批或备案的类型;第146条对不按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的行为明确了处罚规定;《关于调整人身保险产品监管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3]46号)《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

5、04]6号)《关于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接和万能保险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04]22号)《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66号)《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2)备案要求《关于规范北京市人身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京发[2004]224号)《关于规范北京市人身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京保监发[2005]29号)在不迟于销售后7日内向我局报送开办产品目录等信息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产品总结材料(3)产品报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产品类型填报有误产品目

6、录报送不及时年度报告不及时4、统计管理4、统计管理需按月报送的报表经营航意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10天内以纸质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分别向我局上报《航空意外保险业务月报表》需按季报送的报表经营银行保险业务的寿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以纸质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分别向北京保监局和北京银监局上报统计数据《北京人身保险标准保费季报表》在郊区县设立网点的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以正式文件向我局报送农村人身保险业务情况并填写有关表格报送要求(参见《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11号))报表的报送工作应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7、报送时间:月报为下月的前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为下一季度、下半年及次年的前12日内(与法定五一、十一、春节节假日可以顺延三日)各公司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据报或伪造、篡改相关报送信息5、其他违规案例(1)异地展业(2)拖延赔付(1)异地展业2004年7月至2005年3月,某公司在河北兴隆地区发展业务员并异地展业,涉及业务人员24人,保单152件,年缴保费12万元,属于异地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第51条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责令追究相关责任人要求全面清查异地业务(2)拖延赔付2002年10月24

8、日,某保险公司立案受理某重疾险客户的理赔申请,但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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