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介入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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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介入破产业务操作实务目录2431前言5678910111213第一章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与清算组织第二章破产企业的接管第三章破产企业的审计第五章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清收第六章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清理第七章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第八章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第九章破产共益债权的确认第十章破产债权的审核第十一章破产财产的分配第十二章破产清算报告第四章破产财产的清理与变现前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并将于今年

2、6月1日起实施。前言在新破产法中,创建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承担法定职责,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有权获得相应报酬,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新破产法正式通过前已有中介机构在实践中扮演着破产管理人的角色,新破产法赋予了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合法性,这为会计师事务所开辟了新的业务空间,同时有律师事务

3、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参与竞争,对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个领域的业务拓展提出了挑战。因为企业清算的本质在于搞清楚企业的家底,包括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资产,会计师事务所在这方面有自身的天然优势,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破产清算领域应发挥更大作用。前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

4、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第一章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与清算组织第一章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与清算组织第一节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1.最大限度地实现现有破产财产的价值2.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企业现有投资权益的价值3.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价值4.最大限度地追回已经流失的破产财产5.准确的确认破产债权第一章破产清算的主

5、要内容与清算组织第二节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负责接收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者交付的财产;10、回收债务人企业财产,向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包括向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

6、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书后既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不提出异议的,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第一章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与清算组织1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12、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13、追回债务人企业的投资权益;14、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15、管理人应当列席债

7、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16、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17、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第一章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与清算组织18、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

8、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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