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刑事案 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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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开庭时间:2009年6月16日开庭地点: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董连莲,审判员梁静、陈湛涛2.公诉人: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舒,公诉人书记员:李颖仪3.被告人:宋钧雷(由胡振涛饰演)李敏(由李弄志饰演)4.辩护人: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小红5.证人:董继飞(由廖泽华饰演)黄银凤6.书记员:黄丹红7.法警:刘剑锋、杨江华(书记员):下面宣读案情简介:案情简介: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钧雷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宋钧雷索要钱财,宋钧雷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宋钧雷大喊救命引来路人

2、黄银凤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3月1日上午,宋钧雷邀其表兄李敏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李敏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三、董继飞碰到,张三当即要求宋钧雷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李敏在被董继飞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董继飞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三继续对宋钧雷进行殴打时,宋钧雷抓起李敏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书记员):我们的刑事诉讼模拟法庭现在开始。【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

3、音、录像和摄影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15/15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4、(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审判长):全体请坐(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案。(敲法锤)现在开庭。(审判长):传第一被告宋钧雷、第二被告李敏到庭。(法警带被告宋、李到被告人席)(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

5、名?出生年月?出生地?宋均雷:我叫宋均雷,1987年4月11日出生,浙江省桐乡市人(审判长):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宋均雷: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宋均雷:没有(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宋均雷:因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我于2009年3月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宋均雷: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审判长):被告人宋钧雷,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宋钧雷:已经于2009年6月5日收到。(审判长):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6、李敏:我叫李敏,1988年7月18日出生,浙江省桐乡市人。(审判长):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李敏:大学文化,是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15/15李敏:没有(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李敏:因为涉嫌故意伤害,我于2009年3月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李敏: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审判长):被告人李敏,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李敏:已经于2009年6月5日收到。(审判长):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

7、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人员董莲莲、梁静、陈湛涛组成,由 董莲莲(即本人)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黄丹红 担任法庭记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舒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宋钧雷委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小红出庭为被告人宋钧雷辩护,第二被告人李敏自行辩护。被告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申请回避的事由有:1.是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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