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课件 代表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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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入学习《代表法》全面提升履职能力环县党校李关勤《代表法》概述《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切实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职责、工作方式、执行任务的保障以及妨碍代表履行职务的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现行《代表法》包括:1、总则;2、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3、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4、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5、对代表的监督;6、附则。共六章52条《代表法》的发展历程《代表法》自1992年颁布以来

2、,对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代表对代表的性质地位认识不到位,把它仅仅看成一种政治荣誉,没有充分认识代表的神圣职责和历史使命,履职不够积极主动;有的代表对履职方式把握不够准确,没有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职。同时,在一些地方,代表知情知政得不到保障,依法履职缺乏必要的条件,在履职的时间、经费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难,等等。这些问题影响

3、了代表作用的发挥,需要及时予以规范和明确。生效时间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共6章44条。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此次代表法修改幅度较大,涉及20多条,将原先六章44条改为六章52条,以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加强监督为主线。对代表法的部分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方式,强化了代表履职的保障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5、议第三次修正。对原《代表法》12、19、22、23、24、26、29、33、42、45等十条进行了局部修改和完善。突出了四点:语言更简洁;逻辑更严密;突出乡镇人大职能;强调人大的监督与被监督。2015年代表法第三次修正前后对照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6、“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第三款修改为:“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2015年代表法第三次修正前后对照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

7、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

8、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2015年代表法第三次修正前后对照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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