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存量房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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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提升存量房网签备案服务管理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存量房交易(包括买卖和租赁)和存量房居间代理经纪合同网签备案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或自建等途径,已取得房屋权属证明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不包括公有房屋和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本办法所称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简称网签备案),是指交易当事人通过青岛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核验房屋信息、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和存量房交易合同,完成合同备案的行为。第四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政策制定、交易活动的监督指导,定期汇总和发布存量房交易信息;会同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修订发布青岛市存量房经纪合同、交易合同的相关示范文本。市房屋交易机构作为我市存量房交易工作实施机构,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市南区、市北区、

3、李沧区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他各区(市)房屋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事务性工作。第五条市房屋交易机构应当健全服务平台使用功能,为交易双方提供机构备案、房源核验、面积管理、信息发布、合同网签、统计监测、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与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向社会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并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

4、日内,应当向所在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符合备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具备案证明。第七条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向所在辖区的房屋交易机构申办存量房网签备案用户认证手续,取得网上签约资格。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如实提供本机构及网上签约操作人员信息,市房屋交易机构应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对网上签约操作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网上签约权限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

5、会公示,供交易当事人选择。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已办理存量房网签备案用户认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持信息变更有关资料到所在辖区房屋交易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第九条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到所在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报告。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或出

6、租的,应当核验相关房地产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服务平台查询房地产权属状况。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通过服务平台与委托人签订存量房经纪合同,并将合同文本传送至房屋交易机构进行备案,及时发布房源信息。第十一条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第十二条存量房经纪合同网上备案后,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变更

7、或者解除经纪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服务平台更新网上备案信息。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存量房经纪合同撮合达成交易的,应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网签操作服务。在提供网签操作服务时,应当核验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并查验房屋权属状况。经查验无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服务平台为交易双方当事人办理网签手续,由交易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将合同文本传送至房屋交易机构进行备案。第十四条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网签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交易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备案的网上操作服务。第

8、十五条房地产权利人不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或者出租存量房的,可向房屋所在辖区房屋交易机构申请通过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自行达成交易的,房屋交易机构或授权的网签服务点应当通过服务平台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网签备案服务。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存量房经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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