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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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1996年第11号令)、《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全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7]3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交通部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2、行业管理工作,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维护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章、发展规划、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并负责开业审批;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证》(以下简称学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以下简称教员准教证

3、》、教练车标志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等有关证件;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为驾驶员培训提供服务。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结业证书止。从事机车动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机车动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必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统编教材实施教学,保证培训质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  (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  (二)增驾车型培训;  

4、(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  (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  (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初学驾驶培训分为职业驾驶员和非职业驾驶员培训,职业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养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驾驶员培训,其它则为非职业驾驶员培训。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指导下,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服务。  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考核发证的部门,不得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及经营性教练场地。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分

5、为一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二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以下简称驾训班)和经营性教练场地。  第二章 开业条件  第十条 驾校、驾训班和经营性教练场必须有完善的章程,有法定代表人,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和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驾校、驾训班必须具有与其类别相应的教练车辆、教练场地、理论(维护)课教员、驾驶操作教员、教室、拆装整车、发动机台架(具体要求见〈附表一〉:《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基本条件表》)。  第十二条 教练车  (一)一类驾校必须具有50辆(含50辆)以上教练车,二类驾校必须具有20辆(含20辆)以上教练车,驾训班必须具有10辆以上

6、教练车;  (二)驾校须按教练车总数的10%配备备用教练车;  (三)教练车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和交通部13号令中车辆技术等级划分的二级车以上标准;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教练车;  (四)教练车须配备相应的副制动器、副喇叭按钮、蓬布、座位、消防器材、上下梯子等装置;大型客车增加副转向盘;  (五)大型客车,车长须在8米以上,轴距须在3.9米以上;大型货车,车长须在6米以上,轴距须在3.6米以上;小型汽车,车长须在3.3米以上,轴距须在2.3米以上,轮距须在1.3米以上;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其他教练车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教室及维修车间  (一)理论课

7、教室和维护、排故课教室须分别设置,教室的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设备符合有关标准;  (二)理论课教室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每个教室最大容量不超过60人,并备有必要的教学用具;  (三)维护、排故课教室应备有排故发动机台架,主要教练车型的拆装、整车挂图、示教板或实物,备有电教设备和与统编教材配套的驾驶、拆装、维护、排故等教学录像片;  (四)驾校须有100平方米以上的维修车间,并配有完成小修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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