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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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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改办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财建[1995]936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改办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财建[1995]936号 根据京政发(1992)35号《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财工学(1995)18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北京市地方所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建立单位住房基金。 市、区(县)人 政府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建立政府住房基金。二、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一)企
2、业住房基金的来源: 1、按规定当年提取的住房折旧; 2、按规定提取的住房使用权摊销; 3、按规定提取公益金的50%-70%; 4、建立“住房周转金”,以下资金发生时可转入住房周转金: (1)自管住房(含委托其他单位代管的住房)的租金收入中应留归企业的部分和租赁保证金; (2)自管住房出售收入中应留归企业的部分; (3)职工出售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房价中应由产权单位收回的部分; (4)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需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3、的部分; (5)企业住房周转金的利息收入; (6)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企业住房基金的用途: 1、购置、新建、改建职工住房的支出; 2、自管住房(含委托其他单位代管的住房)的维修、管理支出(含高层住宅电梯、高压水泵的维修、运营和更新支出); 3、对已出售的自管住房,按规定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出; 4、解除租赁合同时,退还给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5、按规定支付给租住私房职工的房租补贴支出; 6、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因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收入5%或造成
4、生活困难房租补贴支出; 7、规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由企业交纳的支出; 8、按规定资助职工参加住宅合作社、危旧房改造和康居工程的支出; 9、归还住房借(贷)款本息; 10、按规定摊销出售自管住房净收入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部分; 11、其他住房方面的支出。 (三)企业住房基金的管理: 1、企业住房基金归企业所有,由企业按规定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基金的财务收支预(决)算。 2、企业在实行新财务制度前属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及在新老制度衔接
5、时的住房资金结余,按规定转入有关项目。 3、住房周转金作为负债进行管理。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摊销、公益金和从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资金,企业应设立备查登记薄,连同住房周转金全面反映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和支出。 4、企业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总额。 5、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只能用于购置、新建、改建住房,不得用于发放住房补贴,交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性支出。 6、企业交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发放的住房补贴支出,首先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6、不足部分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在管理费中列支。 7、企业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8、自管住房出售收入和租赁保证金存储办法按市房改的有关文件执行。三、行政事业单位(含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1、自管住房(含委托其他单位代管的住房)租金收入中应留归单位的部分和租赁保证金; 2、自管住房出售收入中应留归单位的部分; 3、职工出售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房
7、价中应由产权单位收回的部分; 4、单位按上一年预算外收入的2%-5%比例提取划转的资金; 5、从各级政府住房基金取得的补助资金的借款; 6、单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7、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用途: 1、购置、新建、改建职工住房的支出; 2、自管住房(含委托其他单位代管的住房)的维修,管理支出(含高层住宅电梯、高压水泵的维修,运营和更新支出); 3、对已出售的自管住房,按规定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出; 4、解除租赁合同时,退还给承租
8、人的租赁保证金; 5、按规定支付给租住私房职工的房租补贴支出; 6、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因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收入5%或造成生活困难的房租补贴支出; 7、按规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由单位交纳的支出; 8、按规定资助职工参加住宅合作社、危旧房改造和康居工程的支出; 9、归还住房借(贷)款本息; 10、其他住房方面的支出。 (三)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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