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现行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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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现行减免税 优惠政策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规定奖励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补贴、津贴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免税规定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鼓励个人再就业减免税规定因转让、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免税规定其他减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政策(一)第三条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二)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

2、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三)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

3、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规定(一)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第七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三)第十五条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

4、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四)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五)第二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

5、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六)第二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七)第二十九条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北京市对于持有绿卡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也比照华侨享受附加减除费用标准3200元。)奖励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一)对获得光

6、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可视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4]048号)(二)对乡镇以上(含)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三)对于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

7、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51号)(四)鉴于宏观经济专项奖励基金所颁奖励属于国家计委部级奖励,对于个人获得的宏观经济专项奖励基金颁发的“杰出贡献奖”和“优秀人才奖”奖金,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宏观经济专项奖励基金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59号)(五)属于单位所有的专利批准实施后,单位对任职、受雇的职务发明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收入,在计征应纳税款时,可单独扣除800元以后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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