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ID:39827648

大小:121.55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12

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_第1页
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_第2页
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_第3页
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_第4页
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

2、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①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3、予以没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

4、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

5、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问题是:监理公司有什么理由对施工单位罚款呢???  1、施工单位野蛮施工,拒不接受监理公司的监督:  这种情况监理公司的监理工程师只能:先下整改通知单,接着暂停施工,最后下达停工通知,然后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好像没听说能罚款的。  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没看清图纸,质量等方面做的相当差,那监理公司的监理工程师可以不签字,不准隐蔽等等,也没有罚款的。  在施工的过程中,监理公司和建筑公司同为责任主体方,是为业主方--建设单位服务的,是通力合作,为

6、了业主,努力工作的,他能罚什么款呢???我个人认为:建设单位倒可以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款,不过我在建筑一线这多年,倒是没遇到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罚施工单位的款。我觉的现在质监站权利大,责任小,容易滋生腐败!权利大---对业主、监理、施工都有管辖权,上工地都是耀武扬威的;责任小――什么报告上都不用签字,出了事故什么责任没有!真是个美差甲方有了监理,并且有了质检站监督,还需要我们那出来讲吗?我们也最多在看看,听听,之后别人做不做还是由不得我们的话吧监督站现在绝大部分权利是对各方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谁都清楚,但是有谁敢对监督站不尊重,它们随便找个理由都可以把你施工单位整得服服贴贴。更不要说是

7、吃、拿、卡、要了看来,还是施工单位的居多。可能是受压制的缘故,牢骚不少!但是,我们是否可以这么看:1、质监站是否有存在的必要现在质监站的只能是监督,主要监督质量主体的行为,即各质量主体单位的资格、人员的资格。这是一种执法的行为,是国家赋予质检站的权利,质监站必须代表政府行使国家所赋予的权利。这是有必要的。可能是质监站属于四类执法的原因,故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会去攻击他们。一类执法是公检法,二类执法是城管一类的,三类执法是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