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与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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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离职与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停薪留职等概念在新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都已经没有踪迹。劳动管理全面转向了劳动合同管理,解除合同由合同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决定,对如何签订合同和解除合同及相关的处置办法都作了规定。  我们来简单研究一下自动离职在新劳动法下如何处理。  自动离职,是职工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自动离职与主动辞职都是离职,但是

2、主动辞职受劳动法保护,可以顺利地办理社保、档案等手续。由于自动离职没有完成正常工作交接,且不受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没有可靠保障。  自动离职或停薪留职期满不归,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4号)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

3、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45号《复函》重申了以上意见。  (1)《劳动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223号)。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4)《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劳人计61号、劳人计39号)。  (5)《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4

4、号)。  (6)《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83号)。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是,20XX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20XX年1月15日废止。理由是被《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取代,所以现在已经不能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为依据了。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

5、题的复函》(劳办发179号)的规定,单位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奖惩条例》的规定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  

6、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按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劳人计61号文件第6条和劳办发48号《复函》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1、在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里,只有一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比较适合处理自动离职情况。  2、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在公司

7、管理制度里明确规定把自动离职认定为旷工,连续旷工多少天后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这种解除情形属员有过失,不符合七种可以经济补偿的范畴,不能取得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里明确旷工多少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都是有效的。一般单位员工手册上就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这个约定是法律上是可以得到承认的。但是也有很多企业将旷工自动除名缩短到5天或者10天的,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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