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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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号(成都理工大学) 成都理工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成都理工大学章程》,经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12月16日2014年度教育厅厅长办公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四川省教育厅20

2、14年12月31日成都理工大学章程序言成都理工大学创办于1956年,原名成都地质勘探学院,1958年更名为成都地质学院,1993年更名为成都理工学院,2001年合并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和有色金属地质职工大学组建成都理工大学。先后直属地质部、地质矿产部和国土资源部管理,2000年划转四川省。学校秉承“穷究于理,成就于工”的校训,发扬“艰苦奋斗,奋发图强”的优良传统,弘扬“不甘人后,敢为人先”的进取精神,坚持“人才职业化、学术国际化、管理现代化”的发展理念,为建设优势特色显著的高水平大学而努力奋斗,并向着高水平综合性大学迈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

3、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成都理工大学,简称“成都理工”。英文名称为ChengduUniversityofTechnology,简称“CDUT”。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和办学地点为四川省成都市二仙桥东三路1号。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 学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由四川

4、省人民政府与国土资源部共建。第五条 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学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科学素养、责任担当、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校内外媒介公布学校有关信息,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第八条 学校确立并落实师生的主体地位,建立与师生(校友)的沟通机制,建立领导干部直接联系师生制度,畅通相关渠道,确保师生和校友有效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第

5、二章学校与举办者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的办学活动依法管理、监督与考核,任命学校负责人,支持和鼓励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履行办学职责。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二)自主制订发展规划;(三)自主设置教学、科研及职能部门等内部机构,并配备人员;(四)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五)根据学校实际,自主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六)根据国家制订的人才培养规格,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七)自主制订和实施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管理规定;(八)按照国家有关规

6、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九)依托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建立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十)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十一)享有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财政拨款与资助、接受捐赠、转让科技成果、兴办实业、从事交易等权利,对学校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

7、标准;(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四)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师生员工、社会的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适度开展全日制专科教育、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非全日制继续教育与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和教育培训的目标由学校依据专业特点

8、或社会需求具体确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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