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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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案例介绍】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1999年8月原告收到电报,得知其乡下的父亲病危,于是一家三人匆忙回乡。当天下午突然刮起大风,眼看大雨即将来临。由于原告的厨房年久失修,为防止厨房漏水,被告与其子一道上房顶帮忙修整。修整过程中,被告不慎摔了一跤,摔伤了自己的腿,厨房也坍塌了。原告回家后,发现厨房坍塌,非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上房修整,并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被告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几种观点】1、被告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前提下,自

2、愿为了避免原告的损失而管理原告的事务,构成无因管理。因此,被告不仅不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有权根据无因管理之债要求原告支付医药费。2、被告擅自修整原告的厨房,造成原告损失,已构成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评析意见】从理论上看,侵权行为与无因管理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侵权行为在性质上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所以侵权行为都是应受法律禁止的非法行为;而无因管理则是指管理人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情形下,自愿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尽管管理人并未得到他人明确授权,但由于管理行为是为了他人利益,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从事的,因此无因管理是合法

3、的、应当受到法律鼓励的行为。法律确立无因管理制度,确认主动管理他人事务以避免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人,有权就其花费的费用向本人请求返还,这就可以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主动为他人提供服务,有利于弘扬社会团结互助的精神。但是无因管理情况也是极为复杂的,如果在无因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人财产损害,则表明无因管理行为在性质上已发生了变化,即无因管理行为已转化为侵权行为,管理人不再是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而是在不法侵害他人权益,因此应负侵权责任。但是认定无因管理行为是否已转化为侵权行为,关键是看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和过失程度。从鼓励此种行为的角度出发,对管理人在

4、从事管理活动中应尽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不应太高,在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只要按照一个“善良管理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来处理管理事务,应认为其已履行了注意义务。在管理的事务处于紧迫状态、不能延误的情况下,管理人只要不具有恶意或者并非毫不顾及本人的利益,即使具有一般的过失,也不应认为其已构成侵权。从本案来看,被告修整房屋过程中不慎摔伤了腿,既不能表明其未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更不能表明其具有重大过失,因此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是极不妥当的。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根据在于:首先,被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事务包含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包括处理、管理、保

5、存、改良及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等,只要是有利于避免他人损失,或有利于他人的行为,都属于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当然,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必须明确认识到:他所管理的事务是他人的事务,而非自己的事务,否则,不成立无因管理。从本案来看,被告发现原告的厨房将遭致坍塌的危险,遂帮忙上房修整,被告的行为显然是一种为原告提供帮助的行为,且被告明确意识到他是在为原告提供帮助,所以,可以认定被告是在为他人管理事务。其次,被告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就是指管理人意识到他是在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或服务,从管理或服务中最终所产生

6、的利益,将属于他人,而非属于自己。当然,管理人通过事务的管理,而使管理人与本人都得到了利益,则可以就他人受益部分成立无因管理。从本案来看,被告担心原告厨房遭受雨淋坍塌,不是为了向原告索赔,尽管被告在修整时摔伤了腿,而且厨房亦坍塌,但不能否认被告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不过,在确定是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时,不能完全以客观上是否有利于本人为标准,并以此确定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因为,一方面,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的意思是一种主观动机,而他人最终是否受利益则是一种客观结果,尽管两者具有密切联系,但客观结果并不能完全决定主观动机。何况,主观动机与客观结果有可能是分

7、离的,如管理行为在客观上使本人获得利益,但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如误将也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进行管理),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另一方面,如果纯粹以客观结果是否有利于本人,作为判断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则实际上是要求管理人在从事任何一项无因管理活动中,都必须达到一定客观效果,而不论管理人主观动机如何,只要客观效果不佳,就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这显然给无因管理人强加了一种极大的风险,使他们在实施管理活动中都要考虑是否值得承担达不到某种效果的风险,这样一来,就不利于鼓励无因管理行为。当然,在管理活动中,管理人不应当完全违背本人的意思,例如原告

8、曾明确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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