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会质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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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质询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XX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和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质询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质询案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第三条质询

2、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第五条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以下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联名提出质询案:(-)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二)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

3、面的重大问题;(三)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A!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的重大问(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方面的重大问题;(六)执行财政预算方面的重大问题;(七)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八)地方国家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严重失职或渎职的问题;(九)其他需要质询的重大问题。下列事项不属于质询范围:(―)属于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利益的问题;(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第六条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一件质询案只

4、能质询一个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关,应当对不同对象分别提质询案,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提质询案。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由代表团在主席团决定的提交议案截止时间前统一交议案组报大会秘书处,经大会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大会秘书长提请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

5、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受质询机关应当在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的时间内答复0第八条质询案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答复的,由会议执行主席主持;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由代表团团长或受团长委托的副团长主持。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受质询机关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有关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有关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情况书面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

6、要时,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条口头答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岀的质询案的,提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应当参加会议,并可以就答复中不够明确的问题作进一步提问,发表意见。受质询机关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席团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有关会议和提质询案的人大代表。第十一条口头答复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并可以就答复中不够明确的问题作进一步提问,发表意见。受质询

7、机关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有关会议和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第十二条提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主席团应当要求受质询机关再次答复。提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由主席团根据提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情况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就所质询的事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进行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提质询案的常

8、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应当要求受质询机关再次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根据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情况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就所质询的事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进行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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