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写道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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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婚姻法一、婚姻法概述1、婚姻家庭的含义(1)婚姻的含义: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2)家庭的含义:基于婚姻、收养、血缘关系而发生的,在一定范围内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3)婚姻关系调整的范畴:男女两性基于婚姻成立、存续而发生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家庭关系调整的范畴: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孙子女与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2、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特点。(3)婚姻法:1980年五届人大通过,2001年九届人大修正

2、。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夫妻双方都有计划生育的义务二、结婚(一)结婚的条件1、必须具备的条件(1)男女双方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结婚不得违反一夫一妻制。2、禁止条件(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禁止结婚。讨论:法律到底是否应该干涉人们婚姻的选择;法律到底有无权利剥夺人们选择婚姻的权利。(二)结婚的法定程序1、结婚登记2、结婚登记机关3、结婚登记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1、无效

3、婚姻的原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2、无效婚姻的法律处理(1)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未达到法定婚龄而请求宣告无效的,应在达到法定婚龄前申请;(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但是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的规定。3、可撤销的婚姻(1)原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2)撤销婚姻的请求应该在结婚登

4、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三、家庭关系(一)夫妻关系1、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1)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2)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1)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什么是夫妻共有财产?共有财产的构成范围?夫妻关系存继期间的合法收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对其是共同共有关系,有平等的处分权,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擅自处分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婚姻关系存继期间取得工资、

5、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婚姻法继承法另有规定以外的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不包括家庭中属于配偶一方所有的财产、子女的财产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一方一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定的方式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继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该约定具有优先效力。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继期间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任意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该方自己的财产进行清

6、偿。(2)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一方因患病、年老等引起生活困难时,对方应承担抚养义务。(3)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二)父母子女关系1、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2、权利义务内容(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3)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4)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1、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四、离婚(一)离婚的程序1、协议离婚(1)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必须双方当

7、事人自愿;(3)对子女的抚养以及财产的分配已经进行了处理。2、诉讼离婚(1)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判决离婚;(2)判处离婚的唯一依据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l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l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l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l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l其他。3、有关离婚的特别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南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探视1、离婚

8、后子女的抚养教育(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为原则;非哺乳期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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