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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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12]24号各区县财政局、金融办、科委,各商业银行:  为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企业的发展,根据《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上海市

2、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企业的发展,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4号)中有关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的精神,按照“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和“市、区县联动,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科技型企业,按照市科委制定印发的《上海科技企业界定标准》进行

3、划分。  (二)中小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  本办法先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紫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以下简称:“张江、紫竹、杨浦”试点园区)等三个区域内的企业(以税务登记证号为准)试点,待试点成熟后再逐步推开。  “张江、紫竹、杨浦”试点园区及相关区县政府,应根据各自不同的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并按

4、照上述标准,定期发布各自园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主动向商业银行推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对象为:自2011年起3年内,各商业银行向试点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本金。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指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净损失(以下简称:不良贷款净损失),是指商业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在贷款到期后,获得贷款的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商业银行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

5、定的追偿手续后核销坏账时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其损失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通知》(财税[2011]57号)规定的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相关条件。  第二章补偿的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申请风险补偿的商业银行,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按照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准确计提不良贷款拨备。  (三)按规定尽职尽责追索不良贷款,并做好统计工作。  第五条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项

6、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二)列入“张江、紫竹、杨浦”等试点园区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  (三)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  第三章补偿额的计算  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以各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为单位,按年度统一计算。  第七条当各商业银行在“张江、紫竹、杨浦”等区域内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年末不良率超过3%时,对超过3%且小于5%(含)的部分不良贷款处置所发生的实际损

7、失,在相关商业银行实施尽职追偿的前提下,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补偿50%.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年末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超过3%时,商业银行应提供全部不良贷款的相关材料,并按照年末实际贷款不良率,计算各商业银行承担和政府补偿比例。  第九条各项指标按以下口径计算:  年末贷款不良率=年末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余额/年末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  不良贷款净损失年度补偿额=年度不良贷款净损失×政府补偿的比例  第十条上述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额是指:自2011年起3年内,各商业银行向试点区域科技型中小企

8、业发放贷款造成不良贷款发生的净损失。年度不良贷款处置净损失统计时点延至2015年12月31日。  第四章补偿的申请及受理程序  第十一条各商业银行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应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明确开展此项业务的申报主体、贷款种类范围,并承诺对提供的年度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法负责。市金融办将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委予以审核。  第十二条各试点商业银行应在每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根据市金融办的要求报送试点业务的开展情况。对贷款年末不良率在3%以上的,同时报送申请风险补偿的申请和有关材料。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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