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12年12月课程考试《中国法制史》考核要求

北航12年12月课程考试《中国法制史》考核要求

ID:44814397

大小:34.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0-29

北航12年12月课程考试《中国法制史》考核要求_第1页
北航12年12月课程考试《中国法制史》考核要求_第2页
北航12年12月课程考试《中国法制史》考核要求_第3页
北航12年12月课程考试《中国法制史》考核要求_第4页
北航12年12月课程考试《中国法制史》考核要求_第5页
资源描述:

《北航12年12月课程考试《中国法制史》考核要求》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北航12年12月课程考试《中国法制史》考核要求一、名词解释(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1、“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2、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3、《永徽律疏》:唐律疏议》又称《永徽

2、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

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5分,共45分)。1、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刑事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答: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传统法律开始了儒家

4、化的过程。主要表现为:(1)“八议”入律。“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富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表现出封建法律特权思想的鲜明特征。“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主张,曹魏时期“八议”正式入律。“八议”是指:“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动”(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朝皇室宗亲)。自营魏以后,“八议”遂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2)“富当”入律。“官当”是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

5、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3)“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此时被纳入法典,成为确定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原则。它规定,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广远,壹至明清。(4)“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

6、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它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是儒家“三纲”精神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重罪十条”经过《开皇律》的改造,形成了“十恶”制度,为后世封建各朝代所沿用。2、简述清末的司法机构进行了哪些改革。答:清末司法改革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司法机构的改革,二是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1)司法机构的改革司法组织机构改革分为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改革、审判机关改革、检察机关改革。(1)设立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法部。改革后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为法部,即原来的刑部。官制改革后的法部,则成为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狱、执行刑罚、监督各级

7、审判机构和检察厅的工作。清末法部的职权范围较西方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更宽,兼有部分司法审判职能,如复核大理院和高等审判厅判决的死刑案件,核实秋审、朝审等。(2)设立审判机关——大理院。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互为制约,互不统属,相互独立是西方宪政制度的一个基本标志。晚清政府决意仿行宪政,进行改革,并把宪政归结于“实由官制之预备得宜:诚以未改官制以前,任人而不任法;即改官制以后,任法而不任人。”而“中国非急采立宪制度,不足以国强。”[3]因此,分设大理院可以说是清末官制改革的重心。大理院的前身是大理寺,它正式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它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几千年传统的

8、官审制度的结束。(3)设立检察机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