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水利行政确认事项(共4项).doc

钦州市水利行政确认事项(共4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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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钦州市水利局行政确认事项(共4项)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及数量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确认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钦州市水利局委托钦州市水电工程管理站实施2行政确认蓄水安全鉴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

2、验收。第二十六条: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蓄水安全鉴定单位钦州市水利局委托钦州市水电工程管理站实施3行政确认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部门规章】《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水利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水库降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审批,并报水库原审批部门备案水库主管部门钦州市水利局委托钦州市水电工程管理站实施(一)跨省际边界或者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1)型水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3、批;(二)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2)型水库和跨省际边界的其他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批;(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大型和中型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上述规定以外的小(1)型水库由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2)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库降等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库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基建审批权限审批。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注4行政确认水利工程确权划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条 兴建

5、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1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第十一届常委会公告第43号)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资产产权人个人、法人及组织或所有权人个人、法人及组织、或管理权人个人、法人及组织钦州市水利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委托钦州市水利基本建设站、钦州市水电工程管理站实施。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

6、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十五米至三十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八米至十五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为保护范围。(二)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三)闸坝两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闸坝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为保护范围。(四)

7、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十米至三十米;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为保护范围。(五)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渠道经过山地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为保护范围;渠道经过耕作区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三米至五米为保护范围。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发证,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三)

8、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四)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五)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七)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第二十九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林木需要更新性采伐的,应当经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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