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pdf-2020-10-13-01-05-47-26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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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2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4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7第四节城市绿地17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20第一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20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20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22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26第五节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27第六节交通影响评价29第四章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30第一节景观廊道、界面控制30第二节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31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31第四节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控制32第五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36第一节城市道路与交通36第二节城市水源保

2、护与给水工程40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41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41第五节通信工程43第六节燃气工程44第七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及综合管廊建设45第八节建筑工程公用配套设施47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50第十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导则50第六章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52第一节防灾系统设置52第二节消防52第三节防洪排涝54第四节人防56第五节避难疏散场所57第七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60第八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64第九章附则65附录166附录267附录371附图A83附图B84附图C86附图D8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

3、,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泉州市中心城区(980平方公里)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凡实施城市规划,从事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从本规定。泉州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市属各县(市、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

4、划许可证上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的规定,至少规定至中类。遵循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鼓励土地用途合理的混合使用。混合用地是指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不同用途性质的用地(配套自用停车场库除外),且每类性质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10%的用地。混合用地的用地分类,在事先可以明确混合用地的用地类别时,以对应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表示;在事先不能明确混合用地的用地类别时,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

5、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土地混合使用参照表1执行。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城市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应按照《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用地兼容控制的相关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未列入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定适建范围。2常用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指引表1用地类别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视情况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行政办公用地(A1)二类居住用地(R2)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文化活动用地(A22)(B49)社会停车场用

6、地(S4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S42)(A)商业服务业用地(B)社会停车场用地(S42)二类居住用地(R2)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行政办公用地(A1)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文化设施用地(A2)(B49)二类居住用地(R2)商务用地(B2)商业用地(B1)行政办公用地(A1)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文化设施用地(A2)(B49)二类居住用地(R2)商业用地(B1)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商务用地(B2)行政办公用地(A1)用地(S2)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文化设施用地(A2)(B49)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商

7、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二类居住用地(R2)交通枢纽用地(S3)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B49)文化设施用地(A2)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商业用地(B1)(S41)商务用地(B2)公园绿地(G1)商业用地(B1)广场用地(G3)社会停车场用地(S42)3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条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其他情况按表2、表3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经论证

8、并按程序报批后确定地块控制指标:1.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项目,城市旧区改建项目。2.三种以上功能混合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体建设项目。3.含有建筑高度100米以上商业、办公等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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