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行为法律冲突研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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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闯可转债大门;总结:可转债法律冲突的协调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以债券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可转债的发行融资与出台规制可转债的法律规范有莫大的关系、可转债的发行无论是从发行人的数量还是发行规模来说都相对较小、上市公司通过可转债进行再融资由2002年开始进入到高潮、可转债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当之无愧的首选方式、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行可转债比增发、配股的融资成本要低、发行可转债潮流的出现,固然出于上市公司自身有再融资的要求、可转债融资的法律冲突还不仅于此、大多数国家地区都规定了公司发行公司债以及可转债的

3、限额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本报告系200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上市公司法律规制若干问题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目前可转债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方式,但在实务中却出现了一些不合法的可转债融资行为,转债融资的额度究竟是多少,上市银行是否具有可转债融资的资格,本报告都以实例分析的方式给予了回答。本报告同时提醒,既要维护沪深股市的法治统一,又有必要加快《公司法》等商法的修改完善工作。  关键词:沪深股市,可转债,融资,上市银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以债券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时间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为股份的公司债券。从国际证券市场来看

4、,可转债作为公司融资的一项重要手段,自上个世纪80年代在国际资本市场兴起以来,备受瞩目。可转债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地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在资本市场上的运用也较为普遍。目前,可转债已经与增发、配股一起并称为沪深股市上市公司二次融资的三大手段。然而,随着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行为的普及,一些法律冲突和法律障碍也随之而来。沪深股市上市公司可转债融资究竟存在什么问题,本报告将在实际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分析。  一、可转债的历史分析  分析可转债的演变历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即可转债的发行融资与出台规制可转债的法律规范有莫大的关系。有关可转债的法律法规的出台直接导致了沪深两

5、市可转债融资形成如下四个时期:  探索期  这一时期以沪深股市开设为起点,直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7年3月25日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前夕。其间受限于证券市场开设初期的历史现实,可转债的发行无论是从发行人的数量还是发行规模来说都相对较小。1992年底,深市上市公司深宝安在A股市场上发行了5亿元可转债。其后,1993年经国务院同意,中纺机、深南玻和轮胎橡胶被正式批准到境外发行可转债。1996年,我国又先后批准境外上市公司镇海炼化和庆铃汽车发行可转债。  启动期  国务院于1997年3月8日批准了《暂行办法》,证券委于同年3月25日予以了发布

6、,该法规的出台改变了可转债融资仅《公司法》等法律规范中有粗疏规定的现实,将发行可转债的主体扩大到重点国有企业,并对可转债的发行、交易、转换股份及债券偿还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由此助长了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债的热情,鞍钢转债、机场转债、南化转债、丝绸转债和茂炼转债相继发行上市。  发展期  2001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正式揭开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热潮的序幕。由这一年开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推出了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据不完全统计,自《实施办法》发布之后至2002年初,推出发行可转债计划的上市公司高达53家,拟融资总

7、额超过了400亿元,可转债发行开始迅速升温。  高潮期  上市公司通过可转债进行再融资由2002年开始进入到高潮,2002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由于《通知》在进一步细化可转债发行的同时也对可转债发行的重要条件——发行额度“松了绑”,因此导致此前已经提出拟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借此大幅度提高原定的融资额。2002年深沪两市先后发行了阳光、万科、水运、丝绸和燕京5只可转债,共募集资金亿元。这一数字已经超过了此前10年沪深股市发行可转债的总和。  中国证监会2003年7月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下半

8、年到2003年6月末,沪深股市已发行可转债99亿元,超过了前12年可转债发行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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