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

成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

ID:19497278

大小:38.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9-27

成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_第1页
成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_第2页
成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_第3页
成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_第4页
成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_第5页
资源描述:

《成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公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建筑区划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应急使用、业主自管、存储等管理。2、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3、本公约是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制定,规定业主在建筑区划内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续交、应急使用、存储等涉及业主共同权利义务事项,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本。4、本示范文本中留空处应作填写,经专有部分

2、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根据建筑区划实际情况,适当补充约定相关内容。5、本示范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12—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建筑区划(建筑区划名称:、建筑区划地址:)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续交、应急使用、存储等事项,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并结合本建筑区划实际情况

3、,制定本公约。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二条(管理方式)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由□市物业事务服务中心(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代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自管。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选定的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中选择(专户管理银行名称)—12—支行开设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从市物业事务服务中心(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代管专户划转至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进行自主管理(在本公约制订前,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已自管的,无需再约定专户管理银行和资金划转相关事项)。

4、第三条(资金存储)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自管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保证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对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存储。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组合存储的,定期存储期限由业主委员会自主决定,组合存储方案应向业主公告。定期存储到期日不得超过制定存储方案的业主委员会任期。专项维修资金定期存储后,如活期余额不足以支付维修工程费用时,选择以下方式支付(可多选):使用公共收益;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相关业主自筹;。第四条(代理记账)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本建筑区划专户管理银行免费提供的代理记账机构中选择(机构名称)作为本建筑区划的第三方

5、代理记账机构,并委托其办理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第五条(离任审计)—12—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前30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免费提供的审计机构(不得为本建筑区划代理记账机构),对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当在本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第六条(账务公布)业主委员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主公布上一年度的专项维修资金收支及结存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本建筑区划总户数;(二)上一年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三)上一年度专项维修资金收支、结存明细;(四)上一年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摊列支范围;(五)

6、上一年度续交或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六)上一年度专项维修资金其他相关情况。上述信息应制作成公告张贴于本建筑区划公示信息栏、主要进出口及相关业主所在楼栋的单元门口等显著位置,公告期不少于15日。第七条(资金回划)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若发生账户被封存,无法正常收支的情况,由专户管理银行协调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建筑区划张贴《关于XX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回划的公告》,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业主委员会仍未恢复正常账户状态的,应当将自管资金余额回划至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12—第八

7、条(专户管理银行变更)业主委员会提出变更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专户管理银行只能在我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中选择。第三章续交和补充第九条(资金续交)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业主应当按下列第种方式在规定时间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一)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元/平方米一次性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二)按元/平方米逐月交存,由业主委员会在月底前转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三)。第十条(资金补充)利用本建

8、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