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借款合同中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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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借款合同中的无权代理【内容提要】借贷是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的必然产物,它体现了货币所有者与商品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的信用关系。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典均对其进行了规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借款合同不仅可以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要,帮助其扩大生产与消费规模,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亦是自然人之间相互帮助的一种手段,这对于稳定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扩大消费,促进生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是一项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代理作了相关规定。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

2、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代理行为已普遍适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的便利。然而,在代理行为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弊端也随之呈现于世,如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无权代理行为给社会秩序带来了很多的不稳定因素,借款合同中的无权代理行为尤为明显,其造成了国家财产流失,公民个人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对代理制度,尤其是借款合同中的无权代理制度的规定还不尽完善,有待于进一

3、步研究,在此,笔者将对借款合同中的无权代理制度浅谈几点,希望对我国无权代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有所贡献。【关键词】借款合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对无权代理的规制一、借款合同及无权代理的概述(一)借款合同的概述161.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借款合同是借款人项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借出钱款的一方为贷款人,借人贷款的一方为借款人。借款合同依据合同主体可分为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商业借款合同和以自然人为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商业借款合同为有偿借款合同,而自然人

4、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金融机构是经批准依法可办理贷款业务的营业组织,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营业利润即利息,利息是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所应支付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均为有偿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此不同,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依次规定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借款人使用借款不需支付任何对价。只有明确约定利息的情况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才为有偿合同。此时,借款人应按约定向

5、贷款人支付利息,但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已不仅仅限于亲戚朋友之间的互相帮助,更多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是为了追求比在银行存款更高的经济利益,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无偿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存入金融机构吃固定的利息了。所以,笔者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向有偿合同发展的趋势。16(2)商业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仅有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还不能使合同成立,只有贷款合同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合

6、同才能成立。将借款合同一概作为实践性合同,不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使借款人的资金运营计划随时被打乱,不能根据借款合同所可取得的款项组织生产,已远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因此,现代社会中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出借货币的借款合同已成为诺成性合同。我国自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就规定商业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但在《合同法》颁布之前,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究竟为何种性质,学者中多有争议,直到《合同法》颁布,才明确了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性质,《合同法》第20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

7、供贷款时有效。依此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必须由贷款人将款项交付于借款人,合同才能成立生效;在此之前,虽然双方已协商一致,但合同并未成立生效,借款人不交付款项,不构成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可构成缔约过失行为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商业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商业借款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合同即成立生效。贷款人负有按合同约定向贷款人交付款项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期偿还借款和利息的义务。因此,商业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只有

8、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时,合同才成立生效,在此之后贷款人不再负担义务,而仅有借款人一方负担返还借款的义务,在有明确约定时,还负有支付利息的义务。所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4)商业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商业借款合同一般借款的金额较大,周期较长,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明确权利义务,减少纠纷,也便得纠纷发生后易于解决,因此应采用书面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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