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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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出租房屋”是指各公司采取对外出租形式,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一切房地产(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招待所、场地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是XX公司出租房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管理准则。凡在XX公司管理范围内对外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和租赁房屋的单位、人员(以下简

2、称承租人),必须遵守本细则。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事项必须遵守相关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章合同签订及租赁登记第四条各公司签订出租房屋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见附件1)执行。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第五条各公司出租房屋出租期限为1年,合同期限超过1年的必须报XX公司XX部备案审查,待审批同意后才能签订租赁合同。-9-第六条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第七条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厂用的,除凭

3、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八条以下房屋不得出租:1、危险房屋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2、违章搭建的房屋;3、承租人拒绝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第九条禁止租赁给下列人员:1、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2、育龄妇女无原籍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3、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印的人员;4、收、拾废品的人员;5、非法经营食品加工人员;6、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污染、有严重腐蚀物品的人员;7、其它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生活的人员。第三章安全规范-9-第十条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

4、责”的原则。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第十一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要求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登记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不得向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二)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三)配备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等必要的安全设备与设施。(四)告知承租人应当遵守的房屋安全使用和治安管理规定,并与其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六)对未纳入旅店业管理的有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

5、送基层管理组织;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七)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按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证件查验、药具发放、技术服务、信息反馈等工作。(八)不得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九)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9-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出租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配合出租人进行租赁登记。(二)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三)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使用承租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

6、正常工作、生活。(四)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五)因不当使用房屋,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及时改正。(六)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七)按规定交验、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第十三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住宅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二)承租人是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由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在入住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

7、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四)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户籍、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不得阻碍。-9-第四章日常管理和服务第十四条各公司要设置房屋租赁管理专管人员,负责租赁房屋日常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若遇欠费、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安检部门、物业部门要定期对出租房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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