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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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中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来源:研究生院(筹)  日期:2004-11-811:14:36  点击数:647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授予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可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可授予学位的相应学科、专业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

2、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至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会下按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设立若干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必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委员必须为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任期2至3年,可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名单报教育部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

3、会的职责。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2.审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考试方法和博士学位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及主考人名单;3.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人名单;4.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和评阅人名单;5.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6.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7.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8.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9.审批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和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10.审核申报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11.研究处理有关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宜。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可

4、代行1至5项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上述的决定时,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数必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设兼职秘书一人,负责处理分委员会的有关事务。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5第六条 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大学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考核成绩合格,表明申请者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学士学位。第七条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

5、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授予硕士学位。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第一外国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能力。第八条 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申请者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授予博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4.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5.第一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6、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较强的听、说能力。第四章 学位申请第九条 本科毕业生(含函授、夜大本科毕业生。下同)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可申请学士学位。申请及审批程序等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事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受理。第十条 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思想政治表现考核合格;2.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3.完成学位论文,通过论文的评审和答辩;4.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刊物上,以华中师范大学的名义,发表规定数量的学术论文。第十一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学校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各受理一次。第五章 学位课程第十二条 攻

7、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按照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规定的考试,其中学位课程考试加权平均成绩必须达到76分(含)以上。第十三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按照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规定的考试,成绩合格。博士研究生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3位专家组成考试委员会主持,在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前进行。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或发现的博士学位申请者,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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