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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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0〕232号)各市、县(市)财政局、节能主管部门(宁波所属县市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合同能源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财政厅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2、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要求,结合省财政厅、原省经贸委印发的《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08〕第1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

3、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符合国家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符合省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负担的奖励资金由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四条 各市县也要根据财力可能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对未纳入国家和省支持范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参照国家和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支持对象。在浙江省境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管理规范,并在浙江省境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

4、司。  第六条 支持范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商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再纳入实施细则支持范围。  第七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申请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申请省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向当地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当地节能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经备案确认后

5、,联合发布,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或通过省经信委、省财政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其中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含);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

6、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符合国家合

7、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3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符合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奖励200元/吨标准煤。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各市县(不含宁波)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当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及时汇总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成后,经项目实施地节能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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