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防空领域行政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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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监管目的)监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关人防工程设计管理规定,以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的《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维护管理人防工程设计承担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第二条(监管主体)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并指导全省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依法监管工作。市州、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依法监管工作;市州监督并指导所辖县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条(监管对象、范围)全省范围内,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及其参与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第四条(监管内容)设计单位和人员

2、是否具备资格、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和省人防工程建设相关设计规范、政策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条(监管方式)设计审查、设计审批和备案审查、设计质量双随机抽查和检查。第六条(监管程序)对资格的监管:制定检查或抽查计划,确定被检查或抽查的单位,通知被检查或抽查单位,实地检查或抽查。对质量的监管:制定检查或抽查计划,确定被检查或抽查的单位,通知被检查或抽查单位,确定检查或抽查和具体项目,根据法规政策规定对审查工作进行评判,与监管对象核对确认检查或抽查结果,反馈结果,结果应用。审批和备案监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批及备案,并进行政策性审核。第七条(监管措施及处理)(一)举报、立案和处理

3、。对个人和单位举报的,要受理并做记录,确定立案的,进行调查取证,根据调查结论决定是否处理。处理方式包括警告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错误行为,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资格、(建议或)撤销、撤回、吊销许可资质;(二)移送。发现涉及其它方面违法犯罪线索的,移送相关单位。(三)信用评价。对于检查或抽查结果及审批和备案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企业非中性信息的,要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黑红名单),进行公示及发布。第八条(行政问责)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直接负

4、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建议调离工作岗位。(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二)在审批和备案中发现的问题不予纠正的;(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造成损失的。第九条(保障措施)省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对监管对象进行检查和抽查,定期对监管对象进行业务培训及人防政策法规宣教。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监管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5、法>办法》《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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