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保险征缴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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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07]  来源:【字体:大  中  小】冀地税发[2002]1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省农垦局:  现将《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地 税 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二○○二年二月七日   第一条 根据《河

2、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缴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征缴办法和本细则所称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税务稽查局。  第四条 征缴办法和本细则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统称为缴费人。  缴费个人包括缴费单位所属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  第五条 缴费单位以单位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3、。缴费个人以个人全部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的费率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等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费款征收、缓缴审批、欠费催缴、缴费检查和有关违章处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支出全过程进行监督。 

4、 国库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入库核算、报解等工作。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管辖范围时,原则上应与税收管辖范围一致,对同一缴费人的税、费统一管理,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费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和省属农垦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失业保险费由缴费人参保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九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编制全省社会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

5、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社会保险统计资料,参考本年实际征收情况,提出下年度征收计划建议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十月底以前分别上报省级主管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和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缴拨工作。每年年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全年省级调剂金预缴计划,各设区市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月预缴。省与各市定期进行清算。凡不按规定上划的,省将扣减对各市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补足省

6、级调剂金。  设区市对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和失业保险调剂金(统筹金)的具体缴拨办法,由各市自定。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社会保险登记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对缴费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应当及时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填写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地方税务机关不核发缴费登记证件。  第十三条 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有

7、关证件、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表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银行账号证明;  (四)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管辖权限。  (一)缴费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同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一并征收两种保险费;

8、  (二)缴费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不在同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分别到相应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和失业保险缴费登记。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和省属农垦企业,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在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登记;  (三)设区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缴费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缴费登记的办理地点。  第十五条 缴费人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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