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开本)综合实践环节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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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本科)专业集中实践环节实施细则根据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的要求,法学专业学员应于第六学期完成法律实践和毕业论文,其中法律实践3学分,毕业论文5学分,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集中实践环节教学大纲》特制定本专业集中实践环节实施细则。一、组织实施的基本要求各教学单位要充分认识法学专业学员集中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工作的重要性,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学习中央电大的有关文件,在此基础上要落实组织管理机构和具体负责人,并将名单报市电大教务处和文法部各一份。二、法律实践1.法律实践的表现形式是“调查报告”

2、或“+++的体会”,实践报告必须是学生本人自己法律实践的真实体验和经历。按照中央电大“法律实践必须在学习法学专业的主干专业基础课程之后进行”的安排,各地教学班应于第五学期安排法律实践课程,时间三周,可以集中组织,也可以由各学员自己联系安排。本科学员均应参加法律实践,没有法律实践不得毕业。法律实践的内容限定在立法、司法与行政执法实践范围内。2.正在从事专职法律工作的学员,可以不作三周法律实践的时间安排,只要按时提交实践报告(由所在单位盖章)即可。实践报告应围绕自己的本职工作,总结自己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专职法律工作的学员包括: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3、的工作人员(以上人员不包括工勤人员),在政府机关中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执法机构中从事专职法律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经审查认定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该确认权由北京电大法律教研室和各教学班负责人协商确定。3.对于没有法律实践知识并且其职业也与法律无关的学员,其实践方式由各分校、工作站和教学班安排,也可以由学员自己联系。其方式可以是:到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实习,实习完毕由实习单位盖章并写出证明意见,并附自己的实践报告,交班主任;不能到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进行实习的学员,可以由各教学班组织旁听法

4、院案件审理、进行(关于某一法律问题的)社会调查、参与模拟法庭和法律咨询等,由分校盖章并对各学员的表现写出评定意见,附上个人的实践报告,交班主任。社会调查、法律咨询应当是面向社会的。各分校(工作站)应当为学生实习提供方便条件,联系实习单位,可以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也可以长期合作,作为学生的实习基地。4.实践报告写作要求实践报告内容应该包括:实践题目、参加实践、地点、方式、内容、过程、发现的问题、结论、效果、体会等。不要把实践报告写成论文。正在从事专职法律工作的学员,在实践报告开始部分要介绍自己的工作单位及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学生进行法律实践的或学生自行联系

5、实践单位的,在实践报告开始部分要介绍参加法律实践的时间、地点、单位、方式、内容、过程等。实践报告是审理、代理、处理或协助审理、代理、处理某一案件体会的,要在报告中附上案件的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实践报告是社会调查的,要在报告中附上社会调查的调查表(一张)和汇总分析表。社会调查取样应不低于30份。5.法律实践的成绩评定参加法律实践的学生应当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社会实践考核表》,写明有关参加法律实践的基本情况,由法律实践活动的组织单位或接受单位签署意见(盖章)。盖章单位应当与实践单位或被调查单位相一致。由教学单位组织实施法律实践活动的,可以由教学管理单位盖章。各教学单位应该聘请具有法

6、律实践经验,并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法律实践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了解和熟悉广播电视大学对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实践的要求和规范。法律实践的成绩考核以学生提供的书面材料为依据,书面材料的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法律实践的成绩为百分制,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北京电大法律教研室对学生的法律实践成绩进行检查与审核。三、毕业论文1.毕业论文应于第五学期进行安排,第六学期完成。各教学班应该对学生论文写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安排有论文指导经验的教师对论文写作进行专门授课指导,帮助学生选题或选定论文方向。学生选题可以在给定的范围内,也可以自选,但毕业论文的选题必须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学专业的

7、特点。选题应当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鼓励学生对我国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选题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详见本文附件。各教学班在学生选题的基础上安排指导教师。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及主持答辩教师应当由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或具有同等学历具备一定职称、职务并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五年以上者担任。2.各分校(工作站)应于第五学期将拟聘请的毕业论文指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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