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坪煤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东坪煤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ID:38404996

大小:35.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6-12

东坪煤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_第1页
东坪煤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_第2页
东坪煤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_第3页
东坪煤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_第4页
东坪煤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东坪煤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XX煤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和《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认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第三条煤矿

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3、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4、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第四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单位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

3、督检查辖区内煤矿的隐患治理工作。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监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营及以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直单位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民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

4、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报相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直单位批准,待批复后组织实施。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公示公告1、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2、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3、煤矿企业应当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4小时内,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矿区相关场所进行公告公示。4、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或市直单位应及时将煤矿企业存大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告公示,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煤炭

5、行业管理部门汇报。第八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单位应该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控台帐、督促整改,对整改治理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重大隐患治理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整改情况。第九条煤矿企业在安全重大隐患整改期间及时向督办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报告整改进度、监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第十条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企业向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

6、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摘牌。第十一条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拒不整改,无视察政府监管,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发政府予以关闭。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及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1、煤矿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工作台帐,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工作台帐日常管理。2、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论证、汇总,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并将分析论证结果登记备案,

7、定期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1、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析论证,研究治理措施,并将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向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企业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和奖励1、煤矿企业有下列

8、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1)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2)未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3)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4)未在规定的期限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