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柘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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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防治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1、《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为公司安监部;人员的配置如下: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设置职业病防治专职管理员一名,负责具体的事务。各部门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

2、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安监部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二)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三)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

3、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2、本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公司每年需要制订当年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布置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完成任务所要实施的方案;3、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含岗位操作规程)公司制订的这项制度,为了保证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的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吸烟室等卫生设施。(五)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规、

5、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第二章职业危害申报1、本年度申报材料依据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公司对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申报内容:国家安监总局第27号令(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

6、他资料。(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a)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b)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这些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c)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9)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2、申报回执(帖标)第三章职危害因素检测、评

7、价1、检测、评价报告根据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四章教育培训1、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上岗证(安全干部上岗证)安监部、人力资源部应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

8、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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