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金森案(中英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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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金森案例全文Hutchinsonv.Proxmireetal.,No.78-680  (一)本案当事人:  本案原告:哈金森教授(RonadHutchinson)。  本案被告:蒲克斯迈尔参议员(Sen.WillianProxmire)  (二)本案审理经过:  系由联邦最高法院向联邦上诉法院第七巡回法院调察。原案于一九七九年四月十七日辩论终结,同年六月二十九日裁决。  (三)案情节略(Syllabus):  被告(美联邦参议员)为公开揭发政府浪费公币,曾设置"每月金光奖"(GoldenFleeceoftheMonthAward)。此项月奖曾

2、经由被告授予负责核定委托担任情绪行为研究计划之联邦有关机关。该项研究系由委托机关资助原告从事客观测量攻击行为,并侧重将某种动物之类似行为之研究。该项之研究。该项金光月奖消息系被告在参议院之讲演时发表。而且这篇演讲词是经由蒲参议员之立法助理员列入向新闻界普遍送发的新闻稿之中。  事后,蒲参议员复将金光月得主消息编入其向选民寄送之立法简讯中,并在电视访问中加以提及。其立法助理在与委手研究机关通话时亦引涉其事。原告遂在联邦地方法院提出告诉,指控被告以授与金光月奖蓄意诽谤及透过新闻媒介向全国广事宜扬等其他罪状(alleging,interalia),致

3、对其事业及学术地位造成损害。联邦地方法院判决对被告有利,认为宪法上之议员言论免责权条款对参议员对原告所从事之委托研究经费之调查,对参议员在议会之发言及向报界发布新闻等行为则赋与绝对免责权,因为以上诸项行为均属国会通知选民之职能范围之内(Withinthe"informingfunction"ofCongress)。地方法院又为确定被告赔偿责任之目的计而进一步认为原告系属"社会名流"(Publicfigure)。因之,被告即受宪法第一条规定之保障,原告则须提出事例确证被告系具有实际恶意(actualmalice)始可构成诽谤罪。同时,地方法院认为

4、根据当事人双方之书面诉状,庭上证词及口头答辩等资料,所谓"实际恶意"问题并不存在。被告既对本案来经详加调查,且在综陈本案时并无武断编织或有失公平足以构成"实际恶意"之情事。最后,地方法院认为即使原告不具"社会名流"身份之私人,但根据相关之州法亦必对被告有利。  联邦上诉法院重新肯定言论免责权之规定确系保障蒲参议员向新闻界及在其向选民寄送之新闻简报上所发布之声明。上诉法院又裁定蒲参议员之立法助理随后打电话给负责委托研究之联邦政府机关及议员本人在电视访问节目中所作之声明虽不受宪法上言论免责权规定之保障,但仍受宪法上第一条正案之保障,因为原告系一"社

5、会名流",而且并无"实际恶意的记录。  (四)判决主旨:  1、本院判案之向例系凡可用非涉宪理由得以处理者,即避免视其为宪法问题解决之。本案基于特别之考虑须先就其是否适宪问题加以解决。设被告具有宪法上之议员言论免责权,则其他问题均无需考虑。上诉法院对地方法院之判决似未予采定,使上诉之问题非涉及宪法上第一条修正案之基本问题即无法获得解决,故此等基本问题须由本院解决。  2.宪法上议员言论免责权之规定对议员个人以发布新闻及寄送新闻简讯作为传递资讯之行为不予保障。  (a)从制宪史暨文字两方面言,议员言论免责权之条文并无意为任何(议员)在议场以外所作

6、之诽谤性言论设立一项免于法律的绝对特权;司法先例均支持此项结论,亦即议员如将其原在议场上所发表之诽谤性讲词重新刊印,则仍不得免责(原判决页一二七~一三○)。  (b)本案所提及之新闻稿或立法简讯对参议院之议事既非必要,亦非议事程序本身之一部。Cravelv.U.s.,408U.s.606;Doev.Mcmilan,412U.s.306,p.130.  (c)立法简讯及新闻稿之发布并非国会议员向外界报告其活动之所谓"通知职责"("informingfunction")特权之一部。议员个人以发布新闻稿或寄送立法简讯方式对外递达其活动情形亦非立法职能

7、或构成立法程序中议事辩论之一部;此与属于国会通知职能部分之投票或拟具委员会报告等行为相较,则知立法简讯及新闻稿之发布仅系用以通知议场以外人士之重要方法,而且亦只能代表议员个人之立法与意见而已。  3、原告既非"社会名流",故NewYorkTmiesCo.v.Sulivan一案中所确立之"实际恶意"之证明标准即不适用。地方报纸所载联邦政府机关委托原告担任研究之报导,以及原告在报界报导其于聆悉获奖之反应时表示已与报界早有往还之两椿事实均不能证明原告在金光奖发生纠纷之前即已成为"社会名流".实际上是在诽谤讼案发生之后原告始与报界有了接触,而且这种接触

8、亦不过只限于涉及原告对金光奖消息发布的态度反应这一方面的消息而已。同时,被控诽谤者每不能以其本身行为使被告成为社会名流的作法来为自己制造辩护。被告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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